
一、《甘肃省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与装饰工程分项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全省建筑与装饰工程地区基价,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调解工程造价纠纷及办理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 二、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三、本定额的主要编制依据: 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2、《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 3、《建设工程劳动定额》(LD/T72.1-11-2008)、(LD/T73.1-4-2008)。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 5、《甘肃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DBJD25-14-2004)、《甘肃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DBJD25-15-2004)及《甘肃省建设工程补充定额》等。 6、国家和我省现行的建筑与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 7、结合我省目前的工程结构、建筑与装饰标准图集、施工机械装备程度、施工工艺及正常的施工条件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8、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本定额人工工日是按八小时工作制计算的,人工工种类别分一类工、二类工和三类工表示,消耗量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五、本定额中材料用量包括主要材料和辅助材料,对个别消耗量较小的零星材料,以其他材料费表示。定额中已包括材料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运输损耗、施工损耗及现场堆放损耗。 六、本定额中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各种胶泥、灰土、多合土、水磨石、水刷石及饰面材料的水泥砂浆结合层等均按半成品用量以体积或重量表示,其各种强度等级及配合比的材料用量应按《甘肃省建设工程混凝土砂浆材料消耗量定额》的规定确定。 七、本定额中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除吊车梁、基础梁、屋架、屋架梁和单体在0.5m3以上的柱外,应计算制作、运输、堆放及安装(打桩)损耗,在编制预算时,应根据施工图计算的净用量,再按下式计算制作、运输、安装(打桩)工程量: 1、制作工程量=图纸净用量ⅹ(1+总损耗率); 2、运输工程量=图纸净用量ⅹ(1+运输损耗率+安装或打桩损耗率); 3、安装或打桩工程量=图纸净用量。 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的损耗率按下表规定计算:
八、本定额中的混凝土养护,是按自然养护编制的,如采用蒸汽或其他养护时,可另行计算。 九、本定额中已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所需的费用。 十、本定额中施工机械的规格型号是按照工程对象的需要合理配置的。除各章节说明允许调整换算者外,其他不再调整换算。 十一、本定额的机械台班用量包括主机和辅助机械,对个别用量较小的辅助机械,以其他机械费表示。 十二、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2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等费用,未列入本定额,均包括在我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中。 十三、本定额除脚手架、垂直运输及构筑物定额已说明其适用高度外,其他均按建筑物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20m以内编制的。超过20m时,其超高费应另按第二十章《措施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四、建筑物檐高:有挑檐者,是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建筑物挑檐上皮的高度;无挑檐者,是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屋顶板面标高的高度;如有女儿墙的,其高度算至女儿墙顶面;构筑物的高度,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构筑物的顶面高度为准。 十五、 建筑与装饰工程与其他专业工程划分界限以散水外边线为界(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室外台阶、坡道,以及构筑物、围墙、大门、室外地坪、护坡等附属工程),以内为建筑与装饰工程。 十六、本定额已考虑了建筑工程设防的有关要求。 十七、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的用量及各种费用等,是综合计算确定的,除各章节另有规定者外,不再调整换算。 十八、本定额中所取定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十九、本定额中的工程内容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定额内。 二十、本定额中注有ⅹⅹⅹ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ⅹⅹⅹ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二十一、本定额消耗量中凡带"( )"者均为未计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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