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说明
(1)以单位工程为类别划分单位,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
(2)一个单位工程有几种工程类型组成时,符合其中较高工程类别指标部分的建筑面积若不低于工程总建筑面积的50%,该工程可全部按该指标确定工程类别;若低于50%,但该部分建筑面积又大于1500㎡,则可按其不同工程类别分别计算。
(3)建筑物檐高:有挑檐者,是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建筑物挑檐顶面的高度;无挑檐者,是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屋顶板面标高的高度;如有女儿墙的,其高度算至女儿墙顶面;构筑物的高度,以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构筑物的顶面高度为准。
(4)跨度是指建筑物中,梁、拱券两端的承重结构之间的距离,即两支点中心之间的距离,多跨建筑物按主跨的跨度划分工程类别。
(5)建筑面积是指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计算的建筑面积。
(6)建筑面积小于标准层30%的顶层和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不计算层数。
(7)超出屋面封闭的楼梯出口间、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瞭望台,不计算高度、层数。
(8)建筑面积大于一个标准层的50%且层高在2.2m及以上的地下室,计算层数。面积小于标准层50%或层高不足2.2m的地下室,不计算层数。
(9)居住建筑指住宅、宿舍、公寓等建筑物。
(10)公共建筑指为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和进行社会活动而设置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医院、酒店、宾馆、商店、车站、影剧院、礼堂、体育馆、纪念馆、独立车库等以及相类似的工程。
(11)对有声、光、超净、恒温、无菌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建筑面积超过总建筑面积的40%时,建筑工程类别可按对应标准提高一类核定。
二、安装工程
1、安装工程类别划分(见表5-2)。
安装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表5-2
2、说明
(1)以单位工程为类别划分单位,在同一类别工程中有几个特征时,凡符合其中之一者,即为该类工程。
(2)安装工程类别的划分,是根据各专业安装工程的功能、规模、繁简、施工技术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安装工程实际情况制定的。
(3)水塔、水池的安装工程及工程建筑中未设计工业设备的安装工程,其类别按相应建筑工程的类别等级标准确定安装工程类别等级。
(4)弱电工程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电视监控、安全防范、办公自动化、通信广播、电视共用天线等系统。
三、市政工程
1、市政工程类别划分(见表5-3,5-4)。
市政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表5-3
注:区间范围“[”表示包含,“(、)”表示不包含。
2、说明
(1)市政工程是指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按规定执行市政工程预算定额计算工程造价的工程及其类似工程。执行市政定额的城市输水、输气管道工程,按市政工程计取各项费用。
(2)市政道路工程的“面积”是指行车道路面面积,不包括人行道和绿化、隔离带的面积。
(3)桥梁工程的长度指一座桥的主桥长,不包括引桥的长度。
(4)涵洞工程的类别随所在路段的类别确定。
(5)管网工程中的“管径”是指公称直径(混凝土和钢筋混凝土管、陶土管指内径)。“长度”是指本类别及其以上类别中所有管道的总长度(如:燃气、供热管道工程二类中的“长度”>500米,是指直径>DN150所有管道的合计长度>500米。不包括≤150的管道长度);对于供热管道,是指一根供水或回水管的长度,而不是供回水管的合计长度。
(6)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均按桥涵工程二类取费标准执行。
(7)同一类别中有几个指标的,同时符合两个及其以上指标的执行本标准:只符合其中一个的,按低一类标准执行。
(8)由多家施工单位分别施工的道路、管网工程,以各自承担部分为对象进行类别划分。
(9)城市广场工程建设,不分面积、结构层厚度,一律按市政道路工程三类标准取费。
(10)隧道工程中隧道断面积指隧道设计尺寸净面积,不含预留变形量和允许超挖量。
(11)垃圾处理工程中垃圾卫生填埋渗滤液处理作为一个单位工程时单独确定工程类别,参照水处理工程的类别标准执行。
(12)水处理工程中污水处理厂、雨水泵站、污水泵站、净水厂中的所有构筑物、市政管线均按主体项目类别取费;地上建筑物执行土建、装饰工程定额及相应取费。
(13)市政工程中的路灯工程,按市政工程主体工程划分工程类别。若单独承担路灯工程时,其工程类别:主干道为一类工程,次干道为二类工程,支路、街区、巷道为三类工程。
四、抗震加固及维修工程
抗震加固及维修工程类别划分(见表5-5)。
抗震加固及维修工程类别划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