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需要编制补充定额为工程计价提供技术服务时,发承包人应及时进行现场数据收集、整理、测算,申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补充定额。
二、本计价规则施行前,已经按合同(包括补充协议)要求完成全部工作内容或已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工程,不再调整;本计价规则施行前已完成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在建工程,原则上按原合同约定执行,但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后,也可按本计价规则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之一;施行日期之后的招投标工程,发包人应根据本计价规则规定的内容,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各市场要素价格相应的风险承担范围、调价采用方式、价差支付方式以及支付比例,并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