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分部适用范围:
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按相应定额套用,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定额工日、机械费乘以1.25系数。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二、本分部的混凝土子目是按常用强度等级和石子粒径的半成品混凝土材料编制的,不含现场搅拌加工费。如和设计不符时,可按设计进行换算(不能直接换算为泵送混凝土)。
1.如混凝土采用现场搅拌按相应子目计算现场搅拌加工费(包括现场搅拌和场内运输费用)。如采用商品混凝土,可按材料直接代换子目中的半成品混凝土
2.商品混凝土价格为出厂价,运输价格按相应子目计算。
3.商品混凝土出厂价格如包括泵送者,不得再重复计算泵送费。
4.使用非商品混凝土需泵送时,另计算泵送增加费。
三、商品混凝土运输、泵送费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加工费以混凝土构件体积计算,按相应子目执行。
四、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产的构配件。五、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时,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超高费;定额中河道水深取定为3m,若水深大于3m时,应另行计算。
六、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按施工措施项目相应定额执行。
七、定额中未包括的预制构件场内、场外运输,发生时按定额相应子目执行。
八、打桩工程的有关说明:
1.定额中土质类别均按甲级土考虑。
2.本分部定额均为打直桩,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定额工日乘以1.33系数,机械乘以1.43系数。
3.本分部定额均考虑在已搭置的支架平台上操作,但不包括支架平台,其支架平台的搭设与拆除应按相应项目计算。
4.陆上打桩采用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时,不计陆上工作平台费,可计20cm碎石垫层,面积按陆上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5.船上打桩定额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6.打板桩定额中,均已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7.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桩定额中均未包括运桩。运桩费用单独计算。
8.送桩定额按送4m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定额乘以下列调整系数:(1)送桩5m以内乘以1.2系数;
(2)送桩6m以内乘以1.5系数;
(3)送桩7m以内乘以2.0系数;
(4)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0.75系数。
九、支架平台适用于陆上、支架上打桩及钻孔灌注桩。支架平台分陆上平台与水上平台两类,其划分范围如下:
1.水上支架平台:凡河道原有河岸线,向陆地延伸2.5m范围,均可套用水上支架平台。
2.陆上支架平台:除水上支架平台范围以外的陆地部分均属陆上支架平台,不包括坑洼地段。如坑洼地段平均水深超过2m的部分,可套用水上支架平台。平均水深在1~2m时,按水上支架平台和陆上支架平台各取50%计算。如平均深度在lm以内时,不作坑洼处理。
十、打桩机械锤重的选择如下表:
桩类别 | 桩长度(m) | 桩面积S(m2)或管径Φ | 柴油桩机机锤重(kg) |
钢筋混凝土 方桩及板桩 |
L≤8.00 | S≤0.05 | 600 |
L≤8.00 | 0.05<S≤0.105 | 1200 | |
8.00<L≤16.00 | 0.105<S≤0.125 | 1800 | |
16.00<L≤24.00 | 0.125<S≤0.160 | 2500 | |
24.00<L≤28.00 | 0.160<S≤0.225 | 4000 | |
28.00<L≤32.00 | 0.225<S≤0.250 | 5000 | |
32.00<L≤40.00 | 0.250<S≤0.300 | 7000 | |
钢筋混凝土管桩 |
L≤25.00 | Φ400 | 2500 |
L≤25.00 | Φ500 | 4000 | |
L≤25.00 | Φ600 | 5000 | |
L≤50.00 | Φ600 | 7000 | |
L≤25.00 | Φ800 | 5000 | |
L≤50.00 | Φ800 | 7000 | |
L≤25.00 | Φ1000 | 7000 | |
L≤50.00 | Φ1000 | 8000 |
注:钻孔灌注桩工作平台按孔径 Φ≤1000 ,套用锤重1800kg打桩工作平台;Φ>1000,套用锤重2500kg打桩工作平台。
十一、搭、拆水上工作平台定额中,已综合考虑了组装、拆卸船排及组装、拆卸打拔桩架工作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十二、钻孔灌注桩的有关说明:
1.钻孔土质的区分:
(1)砂土:粒径不大于2的砂类土,包括淤泥、轻亚粘土。
(2)粘土:亚粘土、粘土、黄土,包括土状风化。
(3)砂砾:粒径2~20的角砾、圆砾含量小于等于50%,包括礓石粘土及粒状风化。
(4)砾石:粒径2~20的角砾、圆砾含量大于50%,有时还包括粒径为20~200的碎石、卵石,其含量在50%以内,包括块状风化。
(5)卵石:粒径20~200的碎石、卵石含量大于10%,有时还包括块石、漂石,其含量在10%以内,包括块状风化。
(6)软石:各种松软、胶结不紧、节理较多的岩石及较坚硬的块石土、漂石土。
(7)次坚石:硬的各类岩石,包括粒径大于500、含量大于10%的较坚硬的块石、漂石。
(8)坚石:坚硬的各类岩石,包括粒径大于l000、含量大于10%的坚硬的块石、漂石。
2.成孔定额按孔径、深度和土质划分项目,若超过定额使用范围时,应另行计算。
3.埋设钢护筒定额中钢护筒按摊销量计算,若在深水作业,钢护筒无法拔出时,经建设单位签证后,可按钢护筒实际用量(或参下表量)减去定额数量一次增列计算,但该部分不得计取除税金外的其他费用。
桩 径 | 800 | 1000 | 1200 | 1500 | 2000 |
每米护筒重量(kg/m) | 155.06 | 184.87 | 285.93 | 345.09 | 554.60 |
4.灌注桩混凝土均按水下施工考虑,在工作平台上导管倾注混凝土。定额中已包括设备(如导管等)所需混凝土摊销及扩孔增加的混凝土数量,不得另行计算。
5.钻机场外运输、截除余桩、废泥浆处理及外运费用,另行计算。
6.在钻孔中遇到障碍必须清除的工作,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三、现浇混凝土项目中均未包括预埋铁件,如设计要求预埋铁件时,可按设计用量套用钢筋工程相应子目;台帽、台盖梁均应包括耳墙、背墙。
十四、预制混凝土项目按现场制作编制,均未包括预埋铁件,如设计要求预埋铁件时,可按设计用量套用钢筋工程相应子目。
十五、立交箱涵项目的有关说明:
1.适用于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顶进工程及现浇箱涵工程。
2.顶进土质按I、Ⅱ类土考虑,若实际土质与定额不同时,可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核准后,适当调整。
3.定额中未包括箱涵顶进的后靠背设施等,其发生费用另行计算。
4.定额中未包括深基坑开挖、支撑及井点降水的工作内容,发生时按相应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
5.立交桥引道的结构及路面铺筑工程,发生时根据施工方法按相应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
6.顶柱、中继间护套及挖土支架均属专用周转性金属构件,定额中已按摊销量计列,不得重复计算。
十六、小型构件安装已包括150m场内运输,其他构件均未包括场内运输。
十七、安装预制构件定额中,均未包括脚手架,如需要用脚手架时,可套用施工措施项目的相应子目计算。
十八、安装预制构件,应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法,套用相应定额。
十九、除安装梁分陆上、水上安装外,其他构件安装均未考虑船上吊装,发生时可增计船只费用。
二十、定额适用于砌筑高度在8m以内的桥涵砌筑工程。
二十一、砌筑定额中未包括垫层、拱背和台背的填充项目,如发生按相应项目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十二、定额中调制砂浆,均按砂浆拌合机拌合,如采用人工拌制时,定额不予调整。
二十三、块石如需冲洗时(利用旧料),每立方米块石增加:用工0.24定额工日,用水0.5m3。
二十四、装饰工程的有关说明:
1.镶贴面层定额中,贴面材料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换算,但定额工日与机械台班消耗量不变。
2.水质涂料不分面层类别,均按本定额计算。由于涂料种类繁多,如采用其他涂料时,可以调整换算。
3.水泥白石子浆抹灰定额,均未包括颜料费用,如设计需要颜料调制时,应增加颜料费用。
4.油漆定额按手工操作,操作方法不同时不另计算。定额中油漆种类与实际不同时,可以调整换算。
5.定额中均未包括施工脚手架,发生时可按施工措施项目相应定额执行。
一、桩基:
1.原木桩按设计图示稍径(尾径)、桩长(包括桩尖)按原木材积表计算。
2.钢筋混凝土板桩,方桩按设计图示以桩长(包括桩尖)乘以桩的断面积以体积计算。
3.钢筋混凝土管桩、PHC桩均按设计图示以桩长(包括桩尖) 乘以桩的断面积(扣除空心部分)以体积计算。
4.钢管桩均按设计图示直径、桩长(包括桩尖)乘以理论质量以“t”计算。相关规定如下:
(1)钢管桩切割、盖帽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管内钻孔取土、填混凝土按设计图示钢管内径乘以桩长以体积计算。
5.挖孔灌注桩、机械成孔灌注桩按设计图示以体积计算。相关规定如下:
(1)灌注桩机械成孔工程量按设计入土深度以“m”计算。定额中的孔深指护筒顶至桩底的深度。成孔定额中同一孔内的不同土质,不论其所在的深度如何,均执行总孔深定额。
(2)人工挖桩孔土方工程量按护壁外缘包围的面积乘以深度以体积计算。
(3)灌注桩水下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桩长增加0.8m乘以设计横断面面积以体积计算。桩长增加部分在组价时考虑。(4)灌注桩工作平台按相关项目计算。
(5)钻孔灌注桩钢筋笼按设计图纸计算,套用钢筋工程相应子目。
(6)钻孔灌注桩需使用预埋铁件时,套用钢筋工程相应子目。
(7)埋设钢护筒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以长度计算。
(8)泥浆制作、运输按灌注桩水下混凝土工程量计算。
(9)凿除桩头按实际发生数量计算。
6.相关规定:
(1)接桩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2)送桩:
陆上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0.5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3)搭拆打桩工作平台以面积计算:
桥梁打桩: F=N1F1+N2F2
每座桥台(桥墩):F1=(5.5+A+2.5)×(6.5+D)
每条通道: F2=6.5×[L-(6.5+D)]
钻孔灌注桩: F=N1F1+N2F2
每座桥台(桥墩):F1=(A+6.5)×(6.5+D)
每条通道: F2=6.5×[L-(6.5+D)]
式中:F——工作平台总面积;
F1——每座桥台(桥墩)工作平台面积;
F2——桥台至桥墩间或桥墩至桥墩间通道工作平台面积;
N1——桥台和桥墩总数量;
N2——通道总数量;
D——两排桩之间距离(m);
L——桥梁跨径或护岸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A——桥台(桥墩)每排桩的第一根桩中心至最后一根桩中心之间的距离(m)。
(4)凡台与墩或墩与墩之间不能连续施工时(如不能断航、断交通或拆迁工作不能配合),每个墩、台可计一次组装、拆卸柴油打桩架及设备运输费。
(5)搭拆木垛按设计木垛外包尺寸以体积计算。
二、现浇混凝土工程的项目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相关规定如下:
1.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尺寸以体积计算(不包括空心板、梁的空心体积),不扣除钢筋、铁丝、铁件、预留压浆孔道和螺栓所占的体积。
2.浇混凝土墙、板上单孔面积在0.3m2以内的孔洞混凝土体积不予扣除。单孔面积在0.3m2以上的孔洞混凝土体积应予扣除。
3.商品混凝土运输、泵送费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加工费以混凝土构件的体积计算。
三、预制混凝土工程的项目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相关规定如下:
1.预制桩工程量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
2.预制空心构件按设计图尺寸扣除空心体积,以实体积计算。空心板梁的堵头板体积不计入工程量内,其消耗量已在定额中考虑。
3.预制空心板梁,凡采用橡胶囊做内模的,考虑其压缩变形因素,可增加混凝土数量,当梁长在16m以内时,可按设计计算体积增加7%,若梁长大于16m时,则增加9%计算。如设计图已注明考虑橡胶囊变形时,不得再增加计算。由于压缩变形而增加的混凝土数量在组价时考虑。
4.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封锚混凝土数量并入构件混凝土工程量计算。
5.环氧树脂接缝、沉降缝安装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四、砌筑工程的项目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嵌入砌体中的钢管、沉降缝、伸缩缝以及单孔面积0.3m2以内的预留孔所占体积不予扣除。相关规定如下:块石面勾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五、现浇混凝土挡墙墙身,预制混凝土挡墙墙身,挡墙混凝土压顶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六、立交箱涵工程的滑板、底板、侧墙、顶板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相关规定如下:
1.箱涵滑板下的肋楞,其工程量并入滑板内计算。
2.箱涵混凝土工程量,不扣除单孔面积0.3m2以下的预留孔洞体积。
3.箱涵外壁及滑板面处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七、箱涵顶进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被顶箱涵的质量乘以箱涵的位移距离分节累计以“kt*m”计算。相关规定如下: 1.空顶工程量按空顶的单节箱涵重量乘以箱涵位移距离计算。
2.实土顶工程量按被顶箱涵的重量乘以箱涵位移距离分段累计计算。
3.气垫只考虑在预制箱涵底板上使用,按箱涵底面积计算。气垫的使用天数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但采用气垫后在套用顶进定额时应乘以0.7系数。气垫使用按箱涵底面积乘使用天数以“m2*天”计算。
4.金属顶住、护套及支架制作按设计图示尺寸乘以理论质量以“t”计算。
八、水泥砂浆抹面,水刷石饰面,剁斧石饰面,拉毛,水磨石饰面,镶贴面层,水质涂料,油漆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相关规定如下:金属面油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质量“t”计算。
九、金属栏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防撞护栏钢管扶手按设计图示尺寸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
十、橡胶支座,盆式支座,钢支座均按设计图示数量计算。
十一、油毛毡支座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十二、防水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十三、桥梁伸缩装置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延长米计算。
十四、桥面泄水管、透水管按设计图示以长度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