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0.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3.0.2 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3.0.3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支付工程款、调整合同价款、办理竣工结算以及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3.0.4 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 本规范;
2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 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 其他相关资料。
3.0.5 工程量计算除依据本规范各项规定外,尚应依据以下文件:
1.经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方案;
3.经审定的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0.6 本规范对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工作内容”中包括模板工程的内容,同时又在措施项目中单列了现浇混凝土模板工程项目。对此,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选用,若招标人在措施项目清单中未编列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清单,即表示现浇混凝土模板项目不单列,现浇混凝土工程项目的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模板工程费用。
3.0.7 预制混凝土构件按成品构件编制项目,购置费应计入综合单价中。若采用现场预制,包括预制构件制作的所有费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可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定额和造价信息组价。
3.0.8 本规范与《通用安装工程计量规范》相关项目的划分界限如下:
1 本规范市政工程路灯工程与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的界定:厂区、住宅小区的道路路灯安装工程、庭院艺术喷泉等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按通用安装工程“电气设备安装工程”相应项目执行;涉及到市政道路、庭院等电气安装工程的项目,按市政工程中“路灯工程”的相应项目执行。
2 本规范市政工程管网工程与工业管道的界定:给水管道以厂区入口水表井为界;排水管道以厂区围墙外第一个污水井为界;蒸汽和煤气以厂区入口第一个计量表(阀门)为界;
3 本规范市政工程管网工程与给水、采暖、燃气工程的界定:给水、采暖、燃气管道以计量表井为界;无计量表井者,以与市政碰头点为界;室外排水管道与市政管道碰头井为界;厂区、住宅小区的庭院喷灌及喷泉水设备安装按本规范相应项目执行;市政庭院喷灌及喷泉水设备安装按国家标准《市政工程计量规范》管网工程的相应项目执行。
3.0.9 若采用爆破法施工的石方工程,按照国家标准《爆破工程计量规范》的相应项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