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册包括变压器安装,配电装置安装,母线安装,控制设备及低压电器安装,蓄电池安装,电动机检查接线,滑触线装置安装,电缆安装,防雷及接地装置,10kV以内架空配电线路,电气调整试验,配管、配线,照明器具安装,人防设备安装等14章,1769条基价子目。
二、本基价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设工程10kV以内变配电设备及线路安装工程。
三、本基价以国家和有关工业部门发布现行的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依据。
四、本册各子目的工作内容除各章已说明的工序外,还包括:施工准备、设备器材、工器具的场内搬运、开箱检查、安装、调整试验、结尾、清理、配合质量检验、工种间交叉配合、临时移动水、电源的停歇时间。
五、本册各子目中不包括以下内容:
1.10kV以外及专业专用项目的电气设备安装。
2.电气设备(如电动机等)配合机械设备进行单体试运转和联合试运转工作。
六、主要材料损耗率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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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绝缘导线、电缆、硬母线和用于母线的裸软导线,其损耗率中不包括为连接电气设备、器具而预留的长度,也不包括因各种弯曲(包括弧度)而增加的长度。
2.用于10kV以下架空线路中的裸软导线的损耗率中已包括因弧垂及因杆位高低差而增加的长度。
3.拉线用的镀锌铁线损耗率中不包括为制作上、中、下把所需的预留长度。计算用线量的基本长度时,应以全根拉线的展开长度为准。
七、下列项目按系数分别计取
1.脚手架措施费(10kV以下架空线路除外)按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的5%计取,其中人工费占25%。
2.操作物高度超高增加费(已考虑了超高作业因素的子目除外):操作物高度距离楼地面5~20m的电气安装工程,按超过部分的电气安装工程人工费的33%计取超高增加费,全部为人工费。
3.高层建筑是指6层以上的多层建筑或自室外设计地坪至檐口高度在20m以上(不包括屋顶水箱间、电梯间、屋顶平台出入口等)的建筑物。高层建筑增加费是指电气照明设备安装工程由于在高层建筑施工所增加的费用。内容包括人工降效增加的费用,材料、工具垂直运输增加的机械台班费用,施工用水加压泵的台班费用,人工上、下所乘坐的升降设备台班费用及上、下通讯联络费用。
高层建筑增加费的计取:以包括6层或20m以内(不包括地下室)的全部人工费为计算基数,乘以下表系数(其中人工费占25%)。

注:120m以上可参照此表相应递增。为高层建筑供电的变电所和供水等动力工程,如安装在高层建筑的底层或地下室的,均不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安装在20m以上的变配电工程和动力工程同样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
4.安装与生产同时进行降效增加费按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的10%计取,全部为人工费。
5.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降效增加费按直接工程费中人工费的10%计取,全部为人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