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1.厂拌冷再生定额是根据沥青混凝土旧料中掺配一定量水泥、沥青、集料等材料的施工方法编制的,设计掺量与定额不同时,可按设计文件调整定额。
2.厂拌热再生沥青混合料定额中沥青混合料是按添加70%新料、利用30%旧料(RAP)编制的,设计新、旧沥青混合料的掺配率及水泥、沥青、沥青再生剂的掺量与定额不同时,可按设计文件调整定额。
3.工程量计算规则:
(1)厂拌冷再生沥青混合料的工程量为拌和后沥青混合料的体积,以“1000m3”为单位。
(2)厂拌热再生沥青混合料的工程量为拌和后沥青混合料的体积,以“1000m3”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