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 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现浇、预制混凝土构件所用的钢筋、铁件的加工制作、安装等项目。适用于本册及第五册“给水工程”中的第四章“管道附属构筑物”和第五章“取水工程”。
二、钢筋加工定额是按现浇、预制混凝土构件分别列项的,工作内容包括加工制作、绑扎(焊接)成型、安放及浇捣混凝土时的维护用工等全部工作,除另有说明外均不允许调整。
三、本章定额各项目中的钢筋规格是综合计算的,子目中的××以内系指主筋最大规格,凡小于φ10mm的构造筋均执行φ10mm以内子目。
四、定额中非预应力钢筋加工,现浇混凝土构件是按手工绑扎,预制混凝土构件是按手工绑扎、点焊综合计算的,加工操作方法不同不予调整。
五、钢筋加工中的钢筋接头、施工损耗,绑扎铁丝及成型点焊和接头用的焊条均已包括在定额内,不得重复计算。
六、预制构件钢筋,如用不同直径钢筋点焊在一起时,按直径最小的定额计算,如粗细筋直径比在2倍以上时,人工乘以系数1.25。
七、非预应力钢筋不包括冷加工,如设计要求冷加工时,另行计算。
八、预应力钢筋制作、安装按第三册“桥涵工程”的相应项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钢筋工程应区别现浇、预制分别按设计长度乘以单位重量,以“t”计算。
二、计算钢筋工程量时,设计已规定搭接长度的,按规定搭接长度计算;设计未规定搭接长度的,包括钢筋加工中的钢筋接头、施工损耗、定尺长度所产生的搭接长度均含在钢筋损耗中,不再另计。
三、设计要求采用气压焊、电渣压力焊的,其焊接费用按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接头个数乘以12元,列入钢筋工程中。
四、钢筋混凝土构件预埋铁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为单位计算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