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24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第125条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126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在500万以下,或工期在6个月以内的工程,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第二节
约定内容
第127条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
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数额、预留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合同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第128条
合同中没有按照本办法第127条 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当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应按本办法的第271条~300条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