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包括打桩工程、钻孔灌注桩工程、砌筑工程、现浇混凝土工程、预制混凝土工程、立交箱涵工程、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和装饰工程。
二、本章适用范围:
1.单跨100m以内的城镇桥梁。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涵洞工程。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章编制依据:
1.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2.《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GYD-303—1999);
3.《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5.《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6.其他省、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四、有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
2.本章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时,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超高费;河道水深取定为3m;
若水深≥3m时,应另行计算。
3.本章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按第十章“措施项目”相应项目执行。
4.本章未包括的预制构件场内、场外运输,应另行计算。
五、未尽事宜见各节说明。
第一节 打桩工程
说明
一、本节内容包括打木制桩、打钢筋混凝土桩、打钢管桩、送桩、接桩等项目。
二、本节均为打直桩,如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1.33,机械乘以1.43。
三、本节均考虑在已搭置的支架平台上操作,但不包括支架平台,其支架平台的搭设与拆除应按第十章有关项目计算。
四、陆上打桩采用履带式柴油打桩机时,不计陆上工作平台费,可计20cm碎(砾)石垫层,面积按陆上工作平台面积计算。
五、船上打桩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六、打板桩均已包括打、拔导向桩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七、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桩均未包括运桩。
八、送桩按送4m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项目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1.送桩5m以内乘以1.2系数;
2.送桩6m以内乘以1.5系数;
3.送桩7m以内乘以2.0系数;
4.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0.75系数。
九、打桩机械的安装、拆除、打桩机械场外运输费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桩:
1.钢筋混凝土方桩、板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
2.钢筋混凝土管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乘以桩横断面面积,减去空心部分体积计算;
3.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以吨计算。
二、焊接桩型钢,以吨计算,可按实调整。
三、送桩:
1.陆上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0.5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3.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第二节 钻孔灌注桩工程
说明
一、本节包括埋设护筒,人工挖孔、回旋钻机、冲击钻机三种成孔方式以及灌注混凝土等项目。
二、本节适用于桥涵工程钻孔灌注桩基础工程。
三、钻孔土质划分:
1.土类:包括砂土、粘土、砾石含量≤25%的土类。
2.砾石:包括各种砂砾、卵石、砾石含量>
25%的土类。
3.岩体质量等级:说明见第一章第一节。
四、钢护筒按摊销量计算,若在深水作业,钢护筒无法拔出时,经建设单位签证后,可按钢护筒实际用量(或参考下表重量)调整消耗量。
桩径(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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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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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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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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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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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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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米护筒重量(kg/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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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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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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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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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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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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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灌注桩混凝土均考虑混凝土水下施工,在工作平台上导管倾注混凝土。标准中已包括设备(如导管等)摊销及扩孔增加的混凝土数量,不得另行计算。
六、本节项目中未包括:钻机场外运输、截除余桩,其费用可另行计算。
七、本节不包括在钻孔中遇到障碍必须清除的工作,发生时另行计算。
八、泥浆制作按普通泥浆考虑,若需采用膨润土,可作相应调整。
九、本节未包括泥浆池制作、拆除,发生时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灌注桩成孔工程量按设计入土深度乘以设计断面积以m3计算。同一孔内的不同土质,不论其所在的深度如何,均按总孔深执行。
二、人工挖桩孔土方工程量按护壁外缘包围的面积乘以深度计算。
三、灌注桩水下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桩长增加1.0m乘以设计横断面面积计算。
四、灌注桩工作平台按本册第十章有关项目计算。
五、钻孔灌注桩钢筋笼按设计图纸计算,套用第八章“钢筋工程”有关项目。
六、钻孔灌注桩需使用预埋铁件时,套用第八章“钢筋工程”有关项目。
七、泥浆外运工程量按钻孔桩体积计算。
第三节 砌筑工程
说明
一、本节包括浆砌块石、料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等项目。
二、本节适用于砌筑高度在8m以内的桥涵砌筑工程。
三、砌筑项目中未包括垫层、拱背和台背的填充项目,如发生上述项目,另行计算。
四、拱圈底模中不包括拱盔和支架,可按第十章相应项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砌筑工程量按设计砌体尺寸以立方米体积计算,嵌入砌体中的钢管、沉降缝、伸缩缝以及单孔面积0.3m2以内的预留孔所占体积不予扣除。
二、拱圈底模工程量按模板接触砌体的面积计算。
第四节 现浇混凝土工程
说明
一、本节包括基础、墩、台、柱、梁、桥面、接缝等项目,适用于桥涵工程现浇各种混凝土构筑物。
二、本节嵌石混凝土的块石含量如与设计不同,可以换算,但人工及机械不得调整。
三、本节均未包括钢筋和预埋铁件,可按设计用量套用第八章《钢筋工程》有关项目。
四、踏步未包括底板、垫层。
工程量计算规则
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尺寸以实体计算(不包括空心板、梁的空心体积),不扣除钢筋、铁丝、铁件、预埋件浆孔道和螺栓所占的体积。
第五节 预制混凝土工程
说明
一、本节包括预制桩、柱、板、梁及小型构件等项目,适用于桥涵工程现场制作的预制的预制构件。
二、本节均未包括钢筋和预埋铁件,可按设计用量套用第八章“钢筋工程”有关项目。
三、本节不包括模板费用,需要时可按第十章有关项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1.预制桩工程量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
2.预制空心构件按设计图尺寸扣除空心体积,以实体积计算。空心板梁的堵头板体积不计入工程量内,其消耗量已在定额中考虑。
3.预制空心板梁,凡采用橡胶囊做内模的,考虑其压缩变形因素,可增加混凝土数量,当梁长在16m以内时,可按设计计算体积增加7%,若梁长大于16m时,则增加9%计算。如设计图已注明考虑橡胶囊变形时,不得再增加计算。
4.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封锚混凝土数量并入构件混凝土工程量计算。
5.预制构件中的钢筋混凝土桩、梁及小型构件,可按混凝土量2%计算其运输、堆放、安装损耗。
第六节 立交箱涵工程
说明
一、本节包括箱涵制作、顶进、箱涵内挖土等项目。
二、本节适用于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顶进工程及现浇箱涵工程。
三、本节未包括箱涵顶进的后靠背设施等,其发生费用另行计算。
四、本节未包括深基坑开挖、支撑及井点降水的工作内容,可套用有关项目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箱涵混凝土工程量,不扣除单孔面积0.3m2以下的预留孔洞体积。
二、顶柱、中断间护套及挖土支架均属专用周转性金属构件,中已按摊销量计列,不得重复计算。
三、箱涵顶进分空顶、无中继间实土顶和有中断间实土顶三类,其工程量计算如下:
1.空顶工程量按空顶的单节箱涵的重量乘以箱涵位移距离计算;
2.实土顶工程量按被顶箱涵的重乘以箱涵位移距离分段累计计算。
四、气垫只考虑在预制箱涵底板上使用,按箱涵底面积计算。气垫的使用天数由施工组织设计确定,但采用气垫后在套用顶进项目时应乘以0.7系数。
第七节 安装工程
说明
一、本节包括安装排架立柱、墩台管节、板、梁、小型构件、栏杆扶手、支座、伸缩缝等项目,适用于桥涵
工程混凝土构件的安装等项目。
二、小型构件安装已包括150m场内运输,其他构件均未包括场内运输。
三、安装预制构件项目中,均未包括脚手架,如需要用脚手架时,可套用第十章相应项目。
四、安装预制构件,应根据施工现场具体情况,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法,套用相应项目。
五、除安装梁分陆上、水上安装外,其他构件安装均未考虑船上吊装,发生时可增计船只费用。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安装预制构件以m3为计量单位的,均按构件混凝土实体积(不包括空心部分)计算。
二、驳船不包括进出场费,其费用另行计算。
第八节 钢结构工程
说明
一、本节包括钢管柱、钢梁和不锈钢栏杆等项目,适用于钢结构的人行天桥工程。
二、钢材及焊条品种与子目不同时,可以调整换算。
三、本节钢结构仅考虑涂刷防锈底漆,面漆可套用装饰工程相关子目。
四、本节未包括金属构件的焊缝无损探伤费用,发生时另行计算。
五、金属结构的场外运输费套用土建工程相应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钢构件工程量按设计图纸的主材(钢板、型钢、方钢、圆钢等)的重量,以:“t”为单位计算,不扣除孔眼、缺角、切肢、切边的重量,但焊条、铆钉、螺栓等重量也不另增加。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积计算。
二、钢立柱上的节点板、加强环、内衬管、牛腿等并入钢立柱工程量内。
第九节 装饰工程
说明
一、本节包括砂浆抹面、水刷石、剁斧石、拉毛、水磨石、镶贴面层、涂料、油漆等项目,适用于桥、涵构筑物的装饰项目。
二、贴面材料不同时,可以调整换算,但人工与机械台班消耗量不变。
三、水质涂料不分面层类别,均执行同一项目,由于涂料种类繁多,如采用其他涂料时,可以调整换算。
四、水泥白石子浆抹灰,均未包括颜料费用,如设计需要颜料调制时,应增加颜料。
五、油漆按手工操作计取,如采用喷漆时,应另行计算。油漆种类与实际不同时,可以调整换算。
六、本节均未包括施工脚手架,发生时可按第十章相应项目执行。
工程量计算规则
本节除金属面油漆以t计算外,其余项目均按装饰面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