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标准适用于城镇范围内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含标准段、吊装口、通风口、管线分支口、端部井等)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
二、本标准的作用:
1.
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
2. 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和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
3. 编制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指标)的基础;
4.
编制企业定额、投标报价的参考。
三、本标准按正常施工条件,目前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是依据现行的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国家标准编制的。实际采用的机械规格和本标准不一致时,除章节说明中有明确规定外,不作调整。
四、工作内容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在本标准中已经考虑。
五、关于人工:
1.
本标准的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
2. 本标准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
本标准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六、人工工资单价包括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七、建筑材料均为合格产品。
八、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材料预算价格为材料由来源地到达工地仓库(或工地材料堆放地)的全部费用之和。
九、建筑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消耗量包括施工现场沿线堆放损耗、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
十、模板、脚手架材料,25km以内的场外运输。
十一、关于机械:
1.
本标准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 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 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
本标准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
3.
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
4.打桩工程机械与定额所含机械有不同时,不作换算。
十二、其它说明:
砌筑工程、门窗工程、装修工程、廊内安装工程按2014版《湖南省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安装工程消耗量标准》中的相应子目执行,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不再另计廊内水平运输。
十三、消耗量标准中XX以内包括本身,XX以外不包括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