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颁发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辽住建[2017]6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执行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以下简称新定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执行2008年计价定额有关事宜 执行2008年计价定额的在建工程,仍然执行原规定,省造价管理总站将在施工周期内继续发布与2008年计价定额配套的材料价格指数和人工费动态调整指数。 二、执行2017年新定额有关事宜 1、关于社会保障费社会平均费率问题 编制招标控制价时规费中社会保障费为社会平均水平,以工程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技术措施费合计(《建筑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费用程序表中序号1)为取费基数×3.29%计取(包括公积金);招标工程投标人投标报价时应不低于有权部门的规定(如地税征收)及企业实际缴纳支出情况,自行确定;非招标工程在施工合同中,根据有权部门的规定(如地税征收)及企业缴纳支出情况约定规费费率。 2、关于排污费问题 规费中工程排污费结算时,施工企业可将实际缴费金额列入工程结算(含噪音污染费)。 3、关于材料检测费用和工程项目附加税费问题 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的材料检测由业主统一委托并支付检测费用。 编制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时,不考虑通过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的材料检测费用,工程项目附加税费在基础费率基础上加0.19%。 4、关于设置临时设施子目项问题 编制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时,应按措施项目费要求增加临时设施子目项,包括地面硬覆盖、临时围挡、大门、临时建筑物、临时管线等临时设施。 三、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与2017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一并执行。
丹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7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