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发〔2022〕3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计价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浙建建发〔2022〕37号通知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等组成内容的调整要求,对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表1-3-A-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和“表2-5 现场监控、临时宿舍取暖降温费用分析表”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详见附件1。
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列项及计取结合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明确杭州市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取的通知》(杭建招标造价中心〔2022〕84号)有关要求执行。
三、2022年4月8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招标以及新签订合同(非招标方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均按本通知执行。三级应急响应期间的疫情防控专项费用(即疫情常态化防控费)纳入到调整后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后,市建委《关于发布<杭州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在建工程合同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指导性细则>的通知》(杭建市发〔2020〕164号)中的相应疫情防控专项费用标准规定不再执行。
特此通知
2.《省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通知》(浙建建发〔2022〕37号)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