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造价管理站(处),绥中、昌图县建委: 根据《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政府令第26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的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备案”下放到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备案。 二、“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辽宁省跨行政区域承接业务备案”下放到各市造价管理站(处)备案。 上述两项备案各市造价管理站(处)需每半年将备案情况向省造价管理总站汇总上报。
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5年3月30日
021-51035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