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工地施工扬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住建[2017]62号)精神,有效预防建筑施工扬尘,提高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现就做好建筑工地扬尘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清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不仅事关全省城市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也是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尤其是当前,全省建筑工地已经全面开(复)工,正值施工旺季,抓好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工作更显重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站在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按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实施安全生产、扬尘污染防治“一体化”监管,周密部署,积极推进。要坚持扬尘管理与安全生产管理并重、坚持监管责任与企业(个人)责任并重、坚持扬尘治理与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并重、坚持治理行动与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并重,有效解决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建筑物拆除工地施工扬尘突出问题,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建立起施工扬尘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管理,监督建筑工程各方主体主要责任落实情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扬尘治理责任的落实,督促建设单位对施工扬尘治理负总责,应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扬尘污染防治、文明施工责任制度及费用等相关内容,并及时足额支付。督促施工单位建立施工扬尘治理责任制,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责任人、主管部门等信息,指定项目部扬尘防治专职人员,并及时向当地主管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督促监理单位承担起具体监督施工单位执行扬尘染污防治、文明施工方案、现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工作责任,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履行扬尘污染防治、文明施工落实情况的跟踪监督职责,对现场不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不力的行为要及时制止。特别要加强渣土运输单位的车辆、人员监管,渣土运输单位必须建立和落实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相关措施,使用合规车辆。
三、突出重点,监督检查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落实情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厅《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力量,认真开展工地扬尘专项治理。重点检查建筑工地设置围挡,主要道路硬化处理,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出口处大门设置,实施硬覆盖以及安装车辆冲洗设施情况;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情况。检查施工废弃物是否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是否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同时,要积极推进城市市区内的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提升质量安全和施工扬尘监管水平。
四、采取措施,强化其它建筑活动的扬尘治理监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同时,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拆除、市政道路施工以及空置建设用地扬尘监管。督促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拆除单位应采用隔离、洒水等降噪、降尘措施,并及时清理废弃物。当市政道路施工进行铣刨、切割等作业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扬尘措施。灰土和无机料应采用预拌进场,碾压过程中应洒水降尘。对于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3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五、完善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预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的相应扬尘控制措施,编制工地停工清单,细化任务,责任到人,做到可量化、可考核、可追责。同时要加强与气象等部门沟通联络,强化部门联动,根据当地政府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应对预案,并进行督导检查。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调动社会公众参与施工扬尘治理的积极性,畅通举报渠道,通过数字城管、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平台、手机APP等多种方式受理施工扬尘方面的群众举报。对中央第三环保督察组指出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述的扬尘污染问题,要及时纠正落实;对产生扬尘的企业、现场,要严肃查处,并记入诚信信息系统。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