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
为认真贯彻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56号),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经认真研究清理,我厅决定对2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6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废止的文件
1.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2]105号)
2.印发《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辽建发[2007]47号)
3.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51号)
4.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8]42号)
5.关于启用新版《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的通知(辽建[2008]189号)
6.转发住建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辽建[2008]213号)
7.辽宁省《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6号)
8.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7号)
9.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规范招投标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住建发[2009]29号)
10.关于开展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1]256号)
11.关于规范外省投标人Ic卡管理的有关通知(辽住建(2011]362号)
12.关于对招标代理机构备案实行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辽住建[2011]363号)
13.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招投标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22号)
1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12]176号)
15.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3]6号)
16.关于做好省外企业入辽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备案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13]239号)
17.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办法(辽住建发[2014]10号)
18.关于开展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培训和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19.关于开展第三次省监理工程师资格培训工作的通知
20.关于辽宁省监理工程师管理有关规定的补充通知
21.关于开展第二次省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考前培训报名工作的通知
22.关于辽宁省监理工程师证书延续工作的补充通知
二、修改的文件
1.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29号)
删去第一条第五款。
删去第二条第一款。
删去第二条第三款中的“监理取费不符合国家标准”。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不执行国家收费标准”。
2.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备案规定(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30号)
删去第五条中的“监理收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7年《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监理收费规定》)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收费标准按直线内插法计算合同价款,并与监理单位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监理合同额,不得以低于《监理收费规定》的价格与工程监理企业签订《合同》”。
将第六条第六款中的“《外埠监理入辽备案登记证》”改为“《省外工程监理企业市场现场联动检查单》”。
删去第七条第四款中的“低于《监理收费规定》最低标准或”。
3.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监理员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34号)
删去第一条中的“经考试合格”。
删去第四条。
删去第五条第四款。
将尾注中“各市(绥中县)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意见,自行制订本地区实施意见或办法,报省厅备案。”改为“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意见,自行制订本地区实施意见或办法,报省厅备案”。
4.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523号)
删去总述部分中的“《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7号)”。
5.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办法(辽住建[2011]524号)
删去第二条中的“(造价专业人员指:注册造价工程师和造价员)”
删去第十条第四款。
删去第十一条第五款。
6.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辽住建发[2012]28号)
删去第一条中“和《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09]7号)”。
将第四条改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管理工作;市、直管县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负责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我省承接业务备案及日常管理工作”。
删去第七条第三款。
将第七条第四款中的“其他人员应具有造价员资格证书刀改为“其他人员具有从事工程造价专业工作的经历”。
删去第七条第五款。
将第七条第六款改为“企业与专职专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且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职业年龄”。
删去第七条第七款中的“造价员”。
删去第九条第七款中的“造价员资格证书”。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注册资本”和“技术负责人”。
删去第十四条中的“经核对无误并加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印章后,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删去第十五条第六款中的“及造价员资格证书、人事代理合同和企业为其缴纳的本年度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凭证”。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