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市建委(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印发<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法发[2018]11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价发[2018]2号)的要求。经认真研究清理,我厅决定对10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4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废止的文件
1.《关于印发<辽宁省二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建发[2007]78号);
2.《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辽建发[2007]86号);
3.《关于修订<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补充意见>的通知》(辽建[2009]
14号);
4.《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省住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0]
19号);
5.《关于发布<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范围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辽住建[2010]144号);
6.《关于省外规划编制单位入辽承担规划编制任务备案登记的通知》(辽住建[2011]73号);
7.《关于规范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管理的通知》(辽住建[2011]456号);
8.《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行政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或承接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的通知》(辽住建发[2012]28号);
9.《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筑方案创意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4]23号);
10.《关于印发<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5]6号)。
二、修改的文件
1.《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诚信IC卡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2号),删除第十二条“外省企业参加我省境内组织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时,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IC卡,其IC卡只适用于拟参加投标的项目时使用,一个项目一次性备案、一次性办理IC卡。"
2.《关于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IC卡认证的通知》(辽住建[2011]112号),删除第三条中“外省招标代理机构在参加省内招标项目的代理活动时,应按照《外埠招标代理入辽备案指南》的要求”。
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12]176号),删除第四条“凡是资格延续和企业升级的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均须提供省信用评价管理部门认定的信用等级评价报告,未能提供的,视为不具备申报资格。”
4.《关于辽宁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试运行的通知》(辽住建[2015]187号),删除第一条中“不能作为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的有效业绩”。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