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1.0.3
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必须按本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工程计量。
【要点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执行本规范的范围,明确了无论国有资金投资的还是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计量必须执行本规范。此条在“08规范”基础上新增,进一步明确本规范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重要性。
【条文】4.2.1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附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要点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从“08规范”移植,规定了构成一个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五个要件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这五个要件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组成中缺一不可。
【条文】4.2.2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要点说明】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从“08规范”移植,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码的表示方式: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及其设置规定。
各位数字的含义是:一、二位为专业工程代码(01-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02-仿古建筑工程;03-通用安装工程;04-市政工程;05-园林绿化工程;06-矿山工程;07-构筑物工程;0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09-爆破工程。以后进入国标的专业工程代码以此类推);三、四位为附录分类顺序码:五、六位为分部工程顺序码;七、八、九位为分项工程项目名称顺序码;十至十二位为清单项目名称顺序码。
当同一标段(或合同段)的一份工程量清单中含有多个单位工程且工程量清单是以单位工程为编制对象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特别注意项目编码十至十二位的设置不得有重码的规定。
【条文】4.2.3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报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的确定原则。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从“08计价规范”移植,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名称应接附录中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特别是归并或综合较大的项目应区分项目名称,分别编码列项。例如:附录区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中,K.4卫生器具031004014给、排水附(配)件指独立的水嘴、地漏、地面扫出口等。在列清单项目名称时,应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其项目名称:水嘴或者是地漏。
【条文】4.2.4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的描述原则,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从“08规范”移植。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对项目特征进行准确和全面的描述,但有些项目特征用文字往往又难以准确和全面的描述清楚。因此,为达到规范、简洁、准确、全面描述项目特征的要求,在描述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应按附录中的规定,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能满足确定综合单价的需要。
2.若采用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的要求,项目特征描述可直接采用详见××图集或××图号的方式,应注明标图集的编码,页号及节点大样。对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仍应用文字描述。
3.按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因此,取消“品牌”的项目特征描述。
【条文】4.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计算原则。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从“08规范”移植。强调工程计量中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本规范第3.0.4条规定。
【条文】4.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计量单位的确定原则。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从“08规范”移植,规定了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本规范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当计量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根据所编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要求,选择最适宜表现该项目特征并方便计量和组成综合单价的单位。
【条文】4.2.7
项目安装高度若超过基本高度时,应在“项目特征”中描述。本规范安装工程各附录基本安装高度为:附录A机械设备安装工程10m;附录D电气设备安装工程5m;附录E建筑智能化[程5m;附录G通风空调工程6m;附录」消防程5m;附录K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3.6m;附录M刷油、防腐蚀、绝热工程6m。
【要点说明】本条规定了安装工程各附录基本安装高度。
本条为新增条款。既考虑了各安装专业的定额编制情况,又考虑了使用者方使计价。
【条文】4.3.1
措施项目中列出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应按照本规范4.2分部分项工程的规定执行。
【要点说明】本条对措施项目能计量的且以清单形式列出的项目(即单价措施项目)作出了规定。
本条为新增强制性条文,规定了能计量的措施项目,也同分部分项工程一样,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必须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同时明确了措施项目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本规范4.2分部分项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范4.2中,“4.2.1、4.2.2、4.2.3、4.2.4、4.2.5、4.2.6”条款对相关内容作出了规定且均为强制性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