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做好建设工程计价定额动态维护,满足建设各方主体计价需要,我们研究制定了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三)〔以下简称综合解释(三)〕,现予以颁发,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2023年2月1日起新开工及以前已开工但未完工的房屋建筑与装饰、通用安装、市政、园林绿化、构筑物、城市轨道交通、房屋修缮、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排水管网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均按本综合解释(三)执行。
二、本综合解释(三)与《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二)》、《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三、本综合解释(三)与《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二)》、《201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不一致的内容,以综合解释(三)为准。
四、本综合解释(三)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解释定额、调解和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202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