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精神,现就《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陆上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海上风电场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可再生定额[2016]32号)以及《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光伏发电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实施意见》(可再生定额[2016]61号)的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1.建筑安装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
2.施工机械台时费一类费用中的基本折旧费除以1.16调整系数,设备修理费除以1.10调整系数。
3.海上风电场工程租赁设备(台)班费除以1.16调整系数。
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及建议,请反馈至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可再生能源定额站),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北小街2号,邮编:
100120。
2018年4月29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2018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