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本部分包括薄钢板通风管道及附件、调节阀、风口、风帽和罩类、消声装置、空调部件及设备支架、通风空调设备安装、防护设备安装、洁净空调设备和净化通风管道、玻璃钢通风管道、铝板通风管道及部件、刷漆保温等共12章63节540个子目。
2.0.2本部分规定了国防工程通风、空调安装工程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消耗标准,安装施工条件,工作内容和分项工程的定额基价,除各章节另有规定外均不作调整。
2.0.3本部分适用于下列正常的施工条件: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等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产品合格证书、说明书和试验记录,供应及时便于安装。
(2)安装工程和土建工程之间交叉作业时,不影响安装正常作业。
(3)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不影响安装施工,如在特殊的自然地理(高原、高寒)条件下进行施工的工程,其增加费用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2.0.4本部分的编制已综合考虑了工程建筑部队实际技术和管理水平以及国防工程施工特点,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任意调整。
2.0.5本部分是以综合工日、材料、机械(台班)费用表现的工程预算定额,其中:
(1)本部分人工不分列工种和技术等级,一律以综合工日表示。综合工日是完成定额项目内容所需的全部用工。
(2)本部分的材料用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是完成定额项目内容中直接消耗的使用量和规定的损耗量。
(3)用量少,对基价影响小的零星材料合并为其它材料费,以“元”表示,并计入材料费内。
(4)凡带有“()”的设备、材料,均未计价,基价中不包括其价格,应按“()”的用量按地区价格计算。
(5)本部分中的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并根据目前部队的实际作业能力综合确定的。施工与定额不一致时,除章节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
(6)用量少,对基价影响小的小型机具合并为其它机具费,以“元”表示,并计入机械费内。
2.0.6下列项目按系数分别计取:
(1)通风管道在密闭段预埋安装时,人工工日乘以系数2.20。
(2)通风管道在竖井中安装时,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25。
(3)本部分中的操作高度(指操作物高度距地面的距离),均按3.6m以下编制的,如超过3.6m时,其超过部分的人工工日乘以系数1.15。
(4)脚手架使用费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人工费的5.5%计取,其中人工费占30%。
(5)系统试验调整费按系统工程人工费的30%计取,其中人工费占30%。
2.0.7工程内所需设备、材料、机具的运输,执行GJB4314.6-2005相应子目。
2.0.8本部分中凡注明“×××以内(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以外(上)”者则不包括“×××”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