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7.0说明及工程量计算规则
2.7.0.1本章包括:空调器、空调机组、整体式除湿机、冷水机组、通风机、风机箱、卫生间通风器、空气加热器(冷却器)、除尘设备、玻璃钢冷却塔等共10节111个子目。
2.7.0.2通风机安装项目内包括电动机安装,适用于各种连接形式,也适用于不锈钢和塑料风机安装。
2.7.0.3除尘设备、通风机和空调设备的支架制作安装执行本定额相应子目。
2.7.0.4多联体空调器室外机按制冷量执行相应子目,室内机按安装方式执行风机盘管相应子目。
2.7.0.5诱导器的安装执行风机盘管安装相应子目。
2.7.0.6空调设备和风机盘管的配管执行GJB4314.3-2005相应子目。
2.7.0.7需解体运输现场组装的设备,执行本定额相应子目,其人工工日乘以系数2.20,材料乘以系数1.10,机械乘以系数1.25。
2.7.0.8风机盘管分安装方式以台计算。
2.7.0.9户用制冷主机和变风量末端装置,不分规格、型号以台计算。
2.7.0.10空气幕分功能及安装方式以台计算。
2.7.0.11空调机组按制冷量(或风量)以台计算。
2.7.0.12整体式除湿机按除湿量以台计算。
2.7.0.13空气加热器不分型号,按加热器本身重量以台计算。
2.7.0.14冷却塔按设备本身冷却水量以台计算。
2.7.0.15通风机按安装方式及风机型号以台计算。
2.7.0.16卫生间通风器的安装以台计算。
2.7.0.17风机箱按安装方式及风量以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