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适应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我厅组织有关人员,对《江苏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表》(1990年)进行修订,形成了《江苏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表》(2007年)(以下简称本计价表)。本计价表共上、下二册,与2007年《江苏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计算规则》配套使用。
二、本计价表由三册二十章及八个附录组成。本计价表中的第一册通用项目与第二册项目配套使用。第二册主要适用于以《营造法原》为主设计、建造的仿古建筑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的仿古部分;第三册适用于城市园林工程,也适用于厂矿、机关、学校、宾馆、居住小区等的园林工程,以及市政工程中的景观绿化工程。
三、本计价表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的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同时也适用于市政工程中的景观绿化工程,不适用于改建和临时性工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缺项项目,可以参考本计价表相应子目使用。
本计价表中未包括的拆除、零星修补等项目,应按照1999年《江苏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费用定额执行;未包括的安装工程项目,应按照2004年《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及其配套费用计算规则执行。
四、本计价表的主要编制依据:
1、《江苏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单位估价表》(1990年);
2、建设部《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1988年)
3、《江苏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表》(2004年);
4、部分外省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
5、国家《古建筑修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送审稿);
6、南京、苏州、无锡等市2007年上半年工程材料指导价及信息价。
五、本计价表的作用:
1、编制工程标底、招标工程结算审核的指导;
2、工程投标报价、企业内部核算、制定企业定额的规则和消耗量的参考;
3、一般工程(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与审核工程预结算的依据;
4、编制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设计概算的依据;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工程造价纠纷的依据。
六、本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等五项费用组成。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管理费与利润,已按照三类工程标准计入综合单价内;一、二类工程应根据《江苏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对管理费和利润进行调整后计入综合单价内。
计价表项目中带括号的定额项目和材料价格供选用,未包含在综合单价内。
部分计价表项目在引用了其他项目综合单价时,引用的项目综合单价列入材料费一栏,但其五项费用数据在项目汇总时已作拆解分列,使用中应予注意。
七、每个仿古建筑的单位工程(不包括一般建筑带有部分仿古装饰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50m2以内时,人工乘系数1.25。
八、本计价表是按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施工组织设计、使用合格的材料、成品、半成品、以我省现行的常规施工做法进行编制;本计价表中规定的工作内容,均包括完成该项目过程的全部工序以及施工过程中所需的人工、材料、半成品和机械台班数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说明,但已包括在内。除计价表中有规定允许调整外,其余不得因具体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法和工、料、机等耗用与计价表有出入而调整计价表用量。
九、本计价表中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面至檐口屋面板底或椽子上表面的的高度(重檐以最上一层檐口为准)。
十、本计价表人工工资,第一册与第三册为37.00元/工日、第二册为45.00元/工日;工日中包括基本用工、材料场内运输用工、部分项目的材料加工及人工幅度差等。
十一、本计价表中石构件按照成品考虑,定额仅编制了成品石构件安装项目。计价表中砖件和石料加工、砖浮雕与石浮雕部分的定额项目,仅作为参考性定额使用,实际工作中应考虑当时的市场行情,由双方协商后确定其价格。
十二、材料说明及有关规定:
1、本计价表中材料预算价格的组成:材料预算价格=[采购原价(包括供销部门手续费和包装费)+场外运输费]×1.02(采购保管费)。
2、本计价表项目中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合格的品种、规格加施工场内运输损耗及操作损耗以数量列入定额,次要和零星材料以"其他材料费"按"元"列入。
3、本计价表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除注明者外,均包括了施工现场范围以内的全部水平运输及檐高在20米以内的垂直运输。场内水平运输,除另有规定外,实际距离不论远近,不作调整,但遇工程上山或过河等特殊情况,应另行处理。
4、工地以外集中加工或加工厂制作的钢筋混凝土构件、金属构件、木构件、石作及砖细加工好的成品件,运到施工现场的费用,需要另行计算时,按照第一册第三章相关定额项目执行。
5、周转性材料已按规范及操作规程的要求以摊销量列入定额项目中。
6、本计价表中,砼以现场搅拌常用的强度等级列入项目。本计价表按C25以下的砼以32.5级水泥、C25以上的砼以42.5级水泥、砌筑砂浆与抹灰砂浆以32.5级水泥的配合比列入综合单价;砼实际使用水泥级别与计价表取定不符,竣工结算时以实际使用的水泥级别按配合比的规定进行调整;砌筑、抹灰砂浆使用水泥级别与计价表取定不符,水泥用量不调整,价差应调整。本计价表各章项目综合单价取定的砼、砂浆强度等级,设计与计价表不符时可以调整。抹灰砂浆厚度、配合比与计价表取定不符,除各章已有规定外均不调整。
7、计价表项目中的粘土材料,如就地取土者,应扣除粘土价格,另增挖、运土方人工费用。
8、现浇、预制砼构件内的预埋铁件,应另列预埋铁件项目进行计算。
9、本计价表中,凡注明规格的木材及周转木材单价中,均已包括方板材改制成定额规格木材或周转木材的加工费。方板材改制成定额规格木材或周转木材的出材率按91%计算(所购置方板材=定额用量×1.0989),圆木改制成方板材的出材率及加工费按各市造价处(站)规定执行。
10、本计价表项目中的综合单价、附录中的材料及苗木预算价格是作为编制预算的参考,工程实际发生(确定)的价格与定额取定价格之价差,计算时应列入综合单价内。
11、凡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其税金的计算基础按税务部门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完成了采购和运输并将材料运至施工工地仓库交施工单位保管的,施工单位退价时应按材料预算价格除以1.01退给建设单位(1%作为施工单位的现场保管费);凡甲供木材中板材(25mm厚以内)到现场退价时,按计价表分析用量和每立方米预算价格除以1.01再减49元后的单价退给甲方。
12、使用商品砼时,应按本计价表中的相应规定和项目执行。
十三、施工机械台班及进(退)场费和组装、拆卸费的说明及规定。
1、本计价表机械费用是综合考虑编制的。不论实际使用何种机械或不使用机械,均不得调整。
2、本计价表的机械台班单价中的人工工资单价为37.00元/工日;汽油5.70元/kg;柴油5.30元/kg;煤0.58元/kg,电0.75元/kwh;水4.10元/m3。工程实际发生的燃料动力价差由各市造价处(站)另行处理。
3、中小型机械的进(退)场费和组装、拆卸费已包括在机械费定额内。
4、大型机械的进(退)场费和组装、拆卸费按照本定额附录二中的有关项目执行。
5、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已采用括号形式列出,实际工作中其作为措施费用应另行计列;措施项目已列入定额机械费中,不得另外计算。
6、凡檐高在3.6m内的平房、围墙等,不得计取垂直运输机械费。
十四、本计价表各章节均按檐口高度在20m以内编制。檐口高度超过20m时,超过20m部分的工程项目增加人工与机械降效系数:20~30m为5%,20~40m为7.5%,20~50m为10%,以此类推檐口高度每升高10m,降效系数递增2.5%。
十五、为方便发承包双方的工程量计量,本计价表在附录一中列出了砼构件模板与钢筋含量表,供参考使用。按设计图纸计算模板接触面积或使用砼含模量折算模板面积,同一工程两种方法仅能使用其中-种,不得混用。竣工结算时,使用含模量者,模板面积不调整;使用含钢量者,钢筋应按设计图纸计算的重量进行调整。
十六、钢材理论重量与实际重量不符时,钢材数量可以调整;调整系数由施工单位提出资料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研究确定。
十七、市区沿街建筑在现场堆放材料有困难、汽车不能将材料运入巷内的建筑、材料不能直接运到单位工程周边需再次中转,建设单位不能按正常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提供材料、构件堆放场地和临时设施用地的工程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用,按照《江苏省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计算。
十八、工程施工用水、电,应由建设单位在现场装置水、电表,交施工单位保管使用,施工单位按电表读数乘以预算单价付给建设单位;如无条件装表计量,由建设单位直接提供水电,在竣工结算时按定额含量乘以预算单价付给建设单位。生活用水、电按实际发生金额支付。
十九、同时使用二个或二个以上系数时,采用连乘方法计算。
二十、本计价表未列定额项目的工程量及消耗量可以按照建设部《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定额》(1988年)执行;计价表(定额)缺项项目,由施工单位提出实际耗用的人工、材料、机械含量测算资料,经工程所在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批准并报省定额总站备案后方可执行。
二十一、本计价表中凡注有"×××以内"均包括×××本身,"×××以上"或"×××以外"均不包括×××本身。
二十二、本计价表由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