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定额适用于房屋工程、构筑物及附属工程,包括脚手架搭、拆、运输及脚手架材料摊销。
二、本定额包括单位工程在合理工期内完成定额规定工作内容所需的施工脚手架,定额按常规方案及方式综合考虑编制,如果实际搭设方案或方式不同时,除另有规定或特殊要求外,均按定额执行。
三、本定额脚手架材料按钢管式脚手架编制,不同搭设材料均按定额执行。
四、综合脚手架定额根据相应结构类型以不同檐高划分,遇下列情况时分别计价:
同一建筑物檐高不同时,应根据不同高度的垂直分界面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套用相应定额;同一建筑物结构类型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套用相应定额,上下层结构类型不同的应根据水平分界面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套用同一檐高的相应定额。
五、综合脚手架:
1.综合脚手架定额适用于房屋工程及其地下室,不适用于房屋加层、构筑物及附属工程脚手架,以上可套用单项脚手架相应定额。
2.综合脚手架定额除另有说明外层高以6m以内为准,层高超过6m,另按每增加1m以内定额计算;檐高30m以上的房屋,层高超过6m时,按檐高30m以内每增加1m定额执行。
3.综合脚手架定额已综合内、外墙砌筑脚手架,外墙饰面脚手架,斜道和上料平台,高度在3.6m以内的内墙及天棚装饰脚手架、基础深度(自设计室外地坪起)2m以内的脚手架。地下室脚手架定额已综合了基础脚手架。
4.综合脚手架定额未包括下列施工脚手架,发生时按单项脚手架规定另列项目计算:
(1)高度在3.6m以上的内墙和天棚饰面或吊顶安装脚手架;
(2)建筑物屋顶上或楼层外围的混凝土构架高度在3.6m以上的装饰脚手架;
(3)深度超过2m(自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或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起)的无地下室基础采用非泵送混凝土时的脚手架;
(4)电梯安装井道脚手架;
(5)人行过道防护脚手架;
(6)网架安装脚手架。
5.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执行混凝土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当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预制率(简称预制率)<30%时,按相应混凝土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执行;当30%≤预制率<40%时,按相应混凝土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乘以系数0.95;当40%≤预制率<50%时,按相应混凝土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乘以系数0.9;当预制率≥50%时,按相应混凝土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乘以系数0.85。装配式结构预制率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现行规定。
6.厂(库)房钢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单层按檐高7m以内编制,多层按檐高20m以内编制,若檐高超过编制标准,应按相应每增加1m定额计算,层高不同不调整。单层厂(库)房檐高超过16m,多层厂(库)房檐高超过30m时,应根据施工方案计算。厂(库)房钢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按外墙为装配式钢结构墙面板考虑,实际采用砖砌围护体系并需要搭设外墙脚手架时,综合脚手架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80。厂(库)房钢结构脚手架按综合定额计算的不再另行计算单项脚手架。
7.住宅钢结构综合脚手架定额适用于结构体系为钢结构、钢-混凝土混合结构的工程,层高以6m以内为准,层高超过6m,另按混凝土结构每增加1m以内定额计算。
8.大卖场、物流中心等钢结构工程的综合脚手架可按厂(库)房钢结构相应定额执行;高层商务楼、商住楼、医院、教学楼等钢结构工程综合脚手架可按住宅钢结构相应定额执行。
9.装配式木结构的脚手架按相应混凝土结构定额乘以系数0.85计算。
10.砖混结构执行混凝土结构定额。
六、单项脚手架:
1.不适用综合脚手架的和综合脚手架有说明可另行计算的情形,执行单项脚手架。
2.外墙脚手架定额未包括斜道和上料平台,发生时另列项目计算。外墙外侧饰面应利用外墙脚手架,如不能利用须另行搭设时,按外墙脚手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80,材料乘以系数0.30;如仅勾缝、刷浆、腻子或油漆时,人工乘以系数0.40,材料乘以系数0.10。
3.砖墙厚度在一砖半以上,石墙厚度在40cm以上,应计算双面脚手架,外侧套用外墙脚手架,内侧套用内墙脚手架定额。
4.砌筑围墙高度在2m以上者,脚手架套用内墙脚手架定额,如另一面需装饰时脚手架另套用内墙脚手架定额并对人工乘以系数0.8、材料乘以系数0.3。
5.砖(石)挡墙的砌筑脚手架发生时按不同高度分别套用内墙脚手架定额。
6.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定额适用于高层建筑的施工。
7.吊篮定额适用于外立面装饰用脚手架。吊篮安装、拆除以套为单位计算,使用以套·天计算,挪移费按吊篮安拆定额扣除载重汽车台班后乘以系数0.70计算。
8.深度超过2m(自交付施工场地标高或设计室外地面标高起)的无地下室基础采用非泵送混凝土时,应计算混凝土运输脚手架,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定额乘以系数0.60;深度超过3.6m时,另按增加层定额乘以系数0.60。
9.高度在3.6m以上的墙、柱饰面或相应油漆涂料脚手架,如不能利用满堂脚手架,须另行搭设时,按内墙脚手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60,材料乘以系数0.30;如仅勾缝、刷浆时,人工乘以系数0.40,材料乘以系数0.10。
10.高度超过3.6m至5.2m以内的天棚饰面或相应油漆涂料脚手架,按满堂脚手架基本层计算。高度超过5.2m另按增加层定额计算;如仅勾缝、刷浆时,按满堂脚手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0.40,材料乘以系数0.10。满堂脚手架在同一操作地点进行多种操作时(不另行搭设),只可计算一次脚手架费用。
11.电梯井高度按井坑底面至井道顶板底的净空高度再减去1.5m计算。
12.砖柱脚手架适用于高度大于2m的独立砖柱;房上烟囱高度超出屋面2m者,套用砖柱脚手架定额。
13.防护脚手架定额按双层考虑,基本使用期为六个月,不足或超过六个月按相应定额调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
14.构筑物钢筋混凝土贮仓(非滑模的)、漏斗、风道、支架、通廊、水(油)池等,构筑物高度(自构筑物基础顶面起算)在2m以上者,每10m3混凝土(不论有无饰面)的脚手架费按210元(其中人工费1.2工日)计算。
15.钢筋混凝土倒锥形水塔的脚手架,按水塔脚手架的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30。
16.构筑物及其他施工作业需要搭设脚手架的参照单项脚手架定额计算。
17.专业发包的内、外装饰工程如不能利用总包单位的脚手架时,应根据施工方案,按相应单项脚手架定额计算。
18.钢结构网架高空散拼时安装脚手架套用满堂脚手架定额。
19.满堂脚手架的搭设高度大于8m时,参照本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超危支撑架相应定额乘以系数0.20计算。
20.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支撑体系符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标准时,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参照本定额第五章“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超危支撑架相应定额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综合脚手架:
综合脚手架工程量=建筑面积+增加面积,其中:
1.建筑面积:工程量按房屋建筑面积(《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计算,有地下室时,地下室与上部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套用相应定额。半地下室并入上部建筑物计算。
2.增加面积:
(1)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和建筑物通道,层高在2.2m及以上者按墙(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不足2.2m者计算1/2面积。
(2)建筑物屋顶上或楼层外围的混凝土构架,高度在2.2m及以上者按构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3)凸(飘)窗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扣除已计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第3.0.13条的面积。
(4)建筑物门廊按其混凝土结构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扣除已计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第3.0.16条的面积。
(5)建筑物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扣除已计入《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第3.0.21条的面积。
(6)建筑物外与阳台相连有围护设施的设备平台,按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以上涉及面积计算的内容,仅适用于计取综合脚手架、垂直运输费和建筑物超高加压水泵台班及其他费用。
二、单项脚手架:
1.砌筑脚手架工程量按内、外墙面积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空洞等面积)。外墙乘以系数1.15,内墙乘以系数1.10。
2.围墙脚手架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至围墙顶,长度按围墙中心线计算,洞口面积不扣,砖垛(柱)也不折加长度。
3.整体式附着升降脚手架按提升范围的外墙外边线长度乘以外墙高度以面积计算,不扣除门窗、洞口所占的面积。按单项脚手架计算时,可结合实际,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规定以租赁计价。
4.吊篮工程量按相应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5.满堂脚手架工程量按天棚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工作面高度为房屋层高;斜天棚(屋面)按平均高度计算;局部高度超过3.6m的天棚,按超过部分面积计算。
屋顶上或楼层外围等无天棚建筑构造的脚手架,构架起始标高到构架底的高度超过3.6m时,另按3.6m以上部分构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满堂脚手架。
6.电梯安装井道脚手架,按单孔(一座电梯)以“座”计算。
7.人行过道防护脚手架,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8.砖(石)柱脚手架按柱高以“m”计算。
9.深度超过2m的无地下室基础采用非泵送混凝土时的满堂脚手架工程量,按底层外围面积计算;局部加深时,按加深部分基础宽度每边各增加50cm计算。
10.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构筑物高度在2m以上,混凝土工程量包括2m以下至基础顶面以上部分体积。
11.烟囱、水塔脚手架分别高度,按“座”计算。
12.采用钢滑模施工的钢筋混凝土烟囱筒身、水塔筒式塔身、贮仓筒壁是按无井架施工考虑的,除设计采用涂料等工艺外不得再计算脚手架或竖井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