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打桩工程、钻孔灌注桩工程、砌筑工程、钢结构安装、现浇混凝土工程、预制混凝土工程、立交箱涵工程、安装工程、临时工程和装饰工程,共10章566个子目。
二、本册定额适用范围:
1.城镇范围内的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册定额的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2.《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1-31-2015。
3.《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
4.《上海市市政预算定额》SHA1-31(01)-2016。
5.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四、本册定额有关说明:
1.预制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均属现场预制,不适用于独立核算、执行产品出厂价格的构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采用商品构配件编制造价时,按构配件到达工地的价格计算。
2.圆管涵套用本定额第六册《排水工程》定额,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1.25系数。
3.本册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时,应考虑超高因素(悬浇箱梁除外)。
⑴按提升高度不同将全桥划分为若干段,以超高段承台顶面以上模板的工程量,按下表3-1调整相应定额中的人工消耗量、起重机械的规格及消耗量,且需分段计算。
⑵陆上安装钢筋混凝土梁可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人工及起重机的台班消耗量,但起重机械的规格不作调整;
模板、 陆上安装梁人工及起重机消耗量调整表
项目 |
模板 |
陆上安装钢筋混凝土梁 |
|||
人工 |
5t 履带式电动起重机 |
人工 |
起重机械 |
||
提升高度 H(m) |
消耗量系数 |
消耗量系数 |
规格调整为 |
消耗量系数 |
消耗量系数 |
H≤15 |
1.02 |
1.02 |
15t履带式起重机 |
1.10 |
1.25 |
H≤22 |
1.05 |
1.05 |
25t履带式起重机 |
1.25 |
1.60 |
H>22 |
1.10 |
1.10 |
40t履带式起重机 |
1.50 |
2.00 |
4.本册定额河道水深取定为3m。
5.本册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按本定额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执行。
6.本册定额未包括预制构件的场外运输。
五、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