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定额包括自动感应洗车装置安装、垃圾破碎机安装、垃圾卸料门及车辆感应器安装、垃圾抓斗桥式起重机安装、生活垃圾焚烧炉安装、烟气净化处理设备安装、除臭装置设备安装,共7个章节55个子目。
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中的垃圾计量、烟气净化处理系统、余热利用系统、灰渣处理系统、飞灰输送和储存系统、电气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热力系统汽水管道安装及油漆、防腐、炉墙砌筑及保温系统、供水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燃油供应、消防、通风空调等配套设备以及水压试验、风压试验、烘炉、煮炉、酸洗、蒸汽严密性试验及安全门调整等,执行《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相应项目。
三、本章定额已包括设备单体和配合分系统试运时施工方面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分系统调试、整套启动调试、特殊项目测试与试验等调试工程,执行《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相应项目。
四、本章脚手架搭拆费按《浙江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的相应规定计算。
五、工程范围及未包括的工作内容。
1.自动感应洗车装置安装的工程范围:设备搬运、开箱、清点、编号、分类复核、基础验收、中心线校核、垫铁配制、配合二次灌浆。
2.垃圾破碎机安装的工程范围:电动或液压双轴破碎机机架底座、活动齿轮、润滑系统、液压管路、随设备供应的梯子、平台、栏杆的安装。大件垃圾破碎机底座、切断机具、润滑系统、液压管路、随设备供应的梯子、平台、栏杆安装。
未包括的工作内容:电动机检查接线。
3.垃圾卸料门及车辆感应器安装的工程范围:成套卸料门及门框、电液推杆或驱动装置、预埋件、附件及紧固件的安装。车辆感应器定位切槽、下线、固定等安装。
未包括的工作内容:卸料门的指示灯、控制台、就地控制箱、动力柜、限位开关的安装,卸料门的表面涂装由厂家负责。
4.垃圾抓斗桥式起重机安装的工程范围:大车、小车行走机构和垃圾抓斗的检查,车梁、行走机构、抓斗及其他附件如本体平台扶梯等的安装。
未包括的工作内容:起重机设备安装脚手架搭拆、轨道安装、垃圾抓斗控制系统的安装。
5.生活垃圾焚烧炉安装。
(1)垃圾进料斗及溜槽安装的工程范围:垃圾料斗、垃圾料斗支架、料斗盖驱动装置、架桥破解装置、垃圾溜槽的安装。
(2)液压推杆给料装置安装的工程范围:液压推杆给料装置整体安装和传动机构的检查、组合、固定、安装、推料器、液压缸、料位探测器支架的固定、安装。
未包括的工作内容:料位探测器的检测、组合、安装。
(3)垃圾焚烧炉炉排安装的工程范围:干燥炉排、燃烧炉排、燃烬炉排、炉排液压驱动装置、润滑设备配管及阀门、炉排冷却设备、炉排驱动装置(电磁阀组)及其附件的安装。
(4)炉排下渣斗安装的工程范围:炉排下部漏渣斗、渣斗溜管、漏渣挡板、漏渣斗用气缸、一次风集管、落渣管、风室及风室下通道等的安装。
(5)除渣装置安装的工程范围:除渣机安装在焚烧炉炉后下部,采用液压驱动方式,内容包括除渣机、液压油缸、控制水箱、控制水阀等的安装。
(6)液压站安装的工程范围:成套液压装置包括液压泵、油箱、液压油冷却器、温度开关、就地型温度计、液位开关、就地型液位计、设备本体管道及附件等的安装。
未包括的工作内容:设备本体以外的液压管道及阀门的安装。
(7)燃烧装置安装的工程范围:燃烧器装置包括点火燃烧器和辅助燃烧器,内容分别包括燃烧器本体及支架、高能点火装置、火焰检测装置、隔离门及其支吊架等的安装。
未包括的工作内容:管路及阀门系统、就地柜、风机、消音器、电源电缆、通信电缆及附件等的安装。
(8)清灰装置安装。
振打清灰装置的工程范围:电机、减速机、转轴、振打锤、传动杆、密封装置、内部振打杆的安装。
固定爆破式清灰装置的工程范围:可燃气混合装置、放水阀、对夹止回阀、火焰导管、旋转集箱、脉冲罐等的安装。
6.烟气净化处理设备安装。
(1)喷雾反应塔安装的工程范围:雾化器及其清洗装置和冷却装置、反应塔本体(含顶部蜗壳、钢结构、平台扶梯)、灰斗及其破桥装置和出灰装置、阀门、灰斗拌热装置等的安装。
未包括的工作内容:基础预埋框架、地脚螺栓、支架、底座的配制,不随设备供货而与设备连接的各种管道的安装、设备的衬里等。
(2)活性炭喷射系统安装的工程范围:活性炭仓、仓顶除尘器、破拱装置、活性炭储存和输送系统设备平台扶梯的组合、安装,随设备供货的管道、阀门、管件等的安装。
7.除臭装置设备安装的工程范围:设备、附件、底座螺栓的开箱检查,吊装、找平、找正、支架的固定及安装。
未包括的工作内容:不随设备供货而与设备连接的各种管道等的安装。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章以设备重量计算的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设备本体及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全部重量计算。
二、生活垃圾焚烧炉本体重量以制造厂供货的金属质量为准,不包括设备的包装材料、运输加固件、炉墙及保温等的质量。
三、垃圾卸料门安装按门框外尺寸以面积计算,包括成套卸料门及门框、电液推杆或驱动装置、预埋件、附件及紧固件等。
四、除渣装置按设备重量以“吨”计算,包括除渣机、液压油缸、控制水箱、控制水阀等。
五、炉排液压站按设备重量以“吨”计算,包括液压泵、油箱、液压油冷却器、设备本体管道及附件等。
六、燃烧器装置按设计数量以“台”计算,包括燃烧器本体及支架、高能点火装置、火焰检测装置、隔离门及其支吊架等。
七、振打清灰装置按设计数量以“点”计算,包括电机、减速机、转轴、振打锤、传动杆、密封装置、内部振打杆等。
八、固定爆破式清灰装置按设计数量以“点”计算,包括可燃气混合装置、放水阀、对夹止回阀、火焰导管、旋转集箱、脉冲灌等。
九、喷雾反应塔系统按设备重量以“吨”计算,包括雾化器及其清洗装置和冷却装置、反应塔本体(含顶部蜗壳、钢结构、平台扶梯)、灰斗及其破桥装置和出灰装置、阀门、灰斗拌热装置等。
十、活性炭喷射系统按设备重量以“吨”计算,包括活性炭仓、仓顶除尘器、破拱装置、活性炭储存和输送系统设备平台扶梯,随设备供货的管道、阀门、管件等。
十一、除臭剂喷雾系统按设计数量以“套”计算,包括溶液箱、高压泵等,未包括高压管道和雾化喷嘴、控制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