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定额包括人工土方、机械土方、回填及其他。
二、土方开挖土壤不分类别综合考虑。
三、干土、湿土的划分,以地质勘测资料的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或土壤含水率≥25%时为湿土。
四、本章定额挖、运土方,均按干土编制(含水率小于25%)。湿土排水均应另列项目计算,如采用井点降水等措施降低地下水位施工时,土方开挖按干土计算,并按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套用基础排水相应定额,不再套用湿土排水定额,井点降水费用按《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计算。
五、沟槽、基坑、一般土方的划分:底宽(设计图示有垫层的按垫层,无垫层的按基础底宽,下同)小于7m,且底长大于3倍底宽为沟槽;底长小于3倍底宽,且底面积小于150m2为基坑;超出上述范围,又非平整场地的,为一般土石方。
六、土方如发生外运(弃土外运或回填土运输),各市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规定的按本章相关定额执行;弃土外运的处置费等其他费用,按各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人工土方:
1.人工挖土方深度超过2.5m时,应按机械挖土考虑。如局部超过2.5m且仍采用人工挖土的,超过2.5m部分土方,每增加1m按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15计算;人工挖、运湿土时,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18。
2.基槽、坑人工挖土中挖出大于0.5m以上的块石或混凝土障碍物,另按挖出块石或混凝土障碍物增加定额执行,原有土方量不扣除。
八、机械土方:
机械挖土方定额已综合了挖掘机挖土后厚度小于0.3m的人工清底和边坡修整所需的人工,不再另行计算;土方集中堆放发生二次翻挖的,按机械挖土方定额乘以系数0.6;本章中的机械土方作业均以天然湿度土壤为准,定额中已包括含水率在25%以内的土方所需增加的人工和机械;如含水率超过25%时,挖土定额乘以系数1.15,机械运湿土定额不乘以系数;如含水率超过40%时,另行处理。
九、自卸汽车运渣土按综合土石方比例的综合类别混方设置。
十、室内回填土定额包括50m以内的取土及分层夯实。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土方开挖按设计文件规定尺寸或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要求以“m3”计算,土方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考虑。回填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回填体积以“m3”计算。
二、挖出块石或混凝土障碍物增加人工,按挖出块石或混凝土障碍物堆方以“m3”计算。
三、回填土按实际回填体积以“m3”计算;余方弃置或借土回填运输工程量为挖方工程量减去填方工程量乘以1.15的折算系数计算。
四、湿土排水工程量同湿土工程量;抽水工程量按抽水体积以“m3”计算;单面木挡板、双面木挡板按实际支护挡板面积以“m2”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