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章定额包括砖砌体、石砌体、垫层及其他工程。
二、拆砌砖砌体定额包括原有砌体的拆除、削砖利用、新增砖材料,仅适用于拆砌面积在3.6m2以内项目,面积大于3.6m2时,分别套用拆除和新砌定额子目;拆砌砖砌体定额的砖主材按40%利用综合考虑,实际利用率不同不作调整;拆砌石砌体定额包括原有砌体的拆除、石料利用、新增石料,石料利用按80%利用综合考虑,实际利用率不同不作调整。
三、砖砌体、石砌体
1.本章定额中砖和石料是按标准和常用规格编制的,设计规格与定额不同时,砌体材料用量应作调整换算,其余不变;砌筑砂浆是按干混砌筑砂浆编制的,定额所列砌筑砂浆种类和强度等级与设计不同时,应按本定额总说明相应规定调整换算;砖砌筑灰缝厚度统一按 10mm考虑。
2.设计砖砌体材料与本章定额砖砌体材料种类不同时:
(1)按《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执行,对相应定额的子目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1,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05,材料消耗量乘以系数1.01;
(2)若为拆砌的定额子目,按砌筑定额执行,人工乘以系数1.8,机械消耗量乘以系数1.05,砖砌体主材消耗量乘以系数0.6,其他材料消耗量乘以系数1.01。
3.基础与墙(柱)身的划分:
(1)基础与墙(柱)身使用同一种材料时,以设计室内地面为界(有地下室室内设计地面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柱)身;
(2)基础与墙(柱)身使用不同材料时,位于设计室内地面高度小于或等于±300mm时,以不同材料为分界线,高度大于±300mm,以设计室内地面为分界线;
(3)围墙以设计室外地坪为界,以下为基础,以上为墙身。
4.砌体不分内外墙,均执行对应品种及规格的同一定额,墙厚一砖以上的均套用一砖墙相应定额。
5.砖柱不分柱基和柱身,两者的工程量合并计算套用砖柱的定额。
6.定额中各类砖、石砌体均按直形砌筑编制,若设计为圆弧形砌筑的,按相应定额人工消耗量乘以系数1.10,砖、石材及砂浆消耗量乘以系数1.03。
7.修缮过程中的单个面积在0.3m2以内的墙洞修补、0.1m³以内的砌体拆除砌筑、外墙外挑窗框、线条等修补均按零星砌体子目执行。
8.砌体钢筋加固、灌注混凝土,墙体拉结筋的制作、安装,以及墙基、墙身、地沟等的防潮、防水、抹灰等按本定额其他相关章节的定额及规定计算。
四、垫层
本章垫层定额适用于基础垫层和地面垫层。
1.块石基础与垫层的划分,如图纸不明确时,砌筑者为基础,铺排者为垫层。
2.人工级配砂石垫层是按中(粗)砂15%、砾石85%的级配比例编制的。如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作调整换算。
五、其他工程
开门窗洞口包括过梁安装、门窗洞口内侧的抹灰以及洞口边墙内外两侧的修补,未包括过梁材料费、面层的油漆、涂料,发生时套用本定额其他章节相关子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砖砌体 :
1.砖墙按实际砌筑体积以“m3”计算,砖墙厚度按附表。
砖墙厚度表 单位:mm
定额取定砖 及砌块名称 |
规格 (长×宽×厚) |
墙体厚(砖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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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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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实心砖 |
240×115×53 |
53 |
115 |
178 |
240 |
365 |
490 |
190×90×53 |
|
90 |
|
1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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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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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多孔砖 |
240×115×90 |
|
115 |
|
240 |
365 |
490 |
190×190×90 |
|
|
|
190 |
|
|
2.砖基础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3.空花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空花部分外形体积以“m3”计算,不扣除空花部分体积。
4.砖柱不分柱身和柱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合并计算,扣除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梁垫、梁头、板头所占体积。
5.零星砌体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6.附墙烟囱、通风道、垃圾道,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扣除孔道所占体积),按井(道)不同砌体厚度并入墙体体积内。当设计规定孔道内需抹灰时,另按本定额第十章“装饰工程”相应定额子目执行。
二、石基础、石墙、石挡土墙、石护坡按设计图示尺寸以“m3”计算。
三、垫层按设计垫层面积乘以厚度以“m3”计算。
四、新开门洞分单、双扇按“樘”计算,新开窗洞以洞口周长尺寸不同分别按“樘”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