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SDAl-31-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十册,包括:
第一册 通用工程;
第二册 道路工程;
第三册 桥涵工程;
第四册 隧道工程;
第五册 给水工程;
第六册 排水工程;
第七册 燃气与集中供热工程;
第八册 水处理工程;
第九册 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第十册 路灯工程。
二、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的标准,是编制市政工程概算、招标控制价、工程预算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市政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现行的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及技术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编制的,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五、本定额是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多数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施工组织及工期编制的,反映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六、人工工日消耗量。包括:
基本用工、辅助用工、超运距用工及人工幅度差,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七、材料消耗量:
1.本定额中材料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2.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或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操作损耗及堆放损耗等。
3.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表示。混凝土按运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编制。
4.定额中未考虑现场搅拌混凝土子目,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时,人工、机械调整如下:
(1)人工增加0.8工日/m3;
(2)混凝土搅拌机(400L)增加0.052台班/m3。
5.定额中未考虑普通现拌砂浆子目,实际采用现场拌和时,人工、机械调整如下:
(1)人工增加0.38工日/m3;
(2)扣除定额中罐式搅拌机台班消耗量,增加灰浆搅拌机(200L)0.02台班/m3。
6.定额中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计算出一次摊销量进入定额。
7.定额中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八、机械台班消耗量:
1.定额中机械是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置和施工企业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的。
2.定额中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的。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企业管理费中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
九、大型机械进出场费按《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仅对主要施工工序进行了说明,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己包括在定额内。
十一、本定额中凡注明“××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凡注明“××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十二、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