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山东省境内处理能力为150~800t/d的新建、改建、扩建垃圾焚烧处理设备的安装工程。
二、本章所列子目均属生活垃圾焚烧专用设备安装工程,内容包括:垃圾卸料门及车辆感应器安装、垃圾抓斗桥式起重机安装、生活垃圾焚烧炉安装、烟气净化处理设备安装、除臭装置设备安装、自动感应洗车装置安装、垃圾破碎机安装。
三、本章仅限于炉排型焚烧炉,不涉及流化床、热解炉、RD消减设备、回转窑等炉型。
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中的垃圾计量设备、余热利用系统、灰渣输送处理系统、飞灰收集输送储存系统、电气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热力系统汽水管道安装及油漆、防腐、炉墙砌筑及保温系统、供水系统、化学水处理系统、燃油供应、消防、采暖通风与空调等配套设备安装,以及风压试验、水压试验、烘炉、煮炉、酸洗、蒸汽严密性试验等,均执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相应项目。
五、厂区内交通指挥设备安装执行本定额第二册《道路工程》相应项目。
六、生活垃圾焚烧炉安装不包括炉壳、炉体钢结构、本体管路系统、本体油漆防腐、炉墙砌筑及保温等。
七、本章除另有说明外,工作内容均包括施工准备、厂内运输(含二次搬运)、安全措施的设置、施工操作、质量自检、调试运行及配合验收、完工清理等。其中的厂内运输指设备、器材从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现场仓库(堆放地点)运至施工安装地点的搬运。
八、本章包括设备单体和配合分系统调试时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特殊项目测试与试验、分系统调试、整机联调等调试工程,执行《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第二册《热力设备安装工程》相应子目。
九、本章不包括接线检查等电气相关工作,设备地脚螺栓孔的浇灌、设备基础的二次灌浆、起重机轨道预埋件等建筑相关工作,地下或封闭处安装需增加的通风及照明工作,以及整套机组联合调试运转工作。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本章以设备重量计算的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设备本体及联体的平台、梯子、栏杆、支架、屏盘、电机、安全罩和设备本体第一个法兰以内的管道等全部重量计算。
二、生活垃圾焚烧炉本体重量以制造厂供货的金属质量为准,不包括设备的包装材料、运输加固件、炉墙及保温等的质量。
三、垃圾卸料门安装按门框外尺寸以面积计算,包括成套卸料门及门框、电液推杆或驱动装置、预埋件、附件及紧固件等。
四、除渣装置设备按重量以“t”计算,包括除渣机、液压油缸、控制水箱、控制水阀等。
五、炉排液压站设备按重量以“t”计算,包括液压泵、油箱、液压油冷却器、设备本体管道及附件等。
六、燃烧器装置按设计数量以“台”计算,包括燃烧器本体及支架、高能点火装置、火焰检测装置、隔离门及其支吊架等。
七、振打清灰装置按设计数量以“点”计算,包括电机、减速机、转轴、振打锤、传动杆、密封装置、内部振打杆等。
八、固定爆破式清灰装置按设计数量以“点”计算,包括可燃气混合装置、放水阀、对夹止回阀、火焰导管、旋转集箱、脉冲罐等。
九、喷雾反应塔系统按设备重量以“t”计算,包括雾化器及其清洗装置和冷却装置、反应塔本体(含顶部蜗壳、钢结构、平台扶梯)、灰斗及其破桥装置和出灰装置、阀门、灰斗拌热装置等。
十、活性炭喷射系统按设备重量以“t”计算,包括活性炭仓、仓顶除尘器、破拱装置、活性炭储存和输送系统设备平台扶梯,随设备供货的管道、阀门、管件等。
十一、除臭剂喷雾系统按设计数量以“台”、“套”计算,包括溶液箱、高压泵等,不包括高压管道和雾化喷嘴、控制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