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山东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 建筑分册》(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拆除工程、土石方工程、砌筑工程、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工程、木结构工程、屋面及防水工程、保温隔热防腐工程、门窗工程、楼地面工程、墙柱面工程、天棚工程、油漆涂料裱糊工程、其他装饰工程和措施项目,共十五章。
二、本册定额综合考虑了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狭窄、维修内容零星分散、连续作业差、材料运输困难、保护原有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等造成的不利因素的影响。
三、本册定额中除注明外,包括必要的支顶保护等措施、利用旧料、成品保护、清理现场等工作。
四、本册定额各项目均包括了搭拆 3.6m 以内的简易脚手架,超过上述高度需要支搭脚手架时,执行脚手架工程相应定额。
五、关于人工。 本定额的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示,每工日按 8 小时工作制计算。
六、关于材料。
1.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其配合比按现行规范进行编制。
2.本册定额中的混凝土养护是按自然养护编制的。
3.本册定额中除特殊说明外,大理石和花岗岩均按工程半成品石材考虑,消耗量中仅包括了场内运输、施工及零星切割的损耗。
4.本册定额中的木质饰面板、木装饰线条等项目,如设计使用的材质与定额取定的不符者,可以换算。
5.本册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除注明外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或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以下方法调整:
(1)机械拌合调整方法:
1)使用现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 0.396 工日、200L 灰浆搅拌机 0.167 台班,同时扣除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其余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 0.396 工日,同时将原定额中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调换为 200L 灰浆搅拌机,台班含量不变。
2)使用湿拌预拌砂浆的,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湿拌预拌砂浆外,另按相应定额中每立方米砂浆扣除 0.20 工日,并扣除干混砂浆罐式搅拌机台班数量。
(2)人工拌和调整方法:人工拌和若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时,除将定额中的干混预拌砂浆调换为现拌砂浆外,砌筑定额按每立方米砂浆增加 0.475 工日。
6.本册定额所采用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七、关于机械。
凡单位价值在 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
八、本册定额措施项目中的脚手架工程、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其他措施,依据修缮工程特点按本册定额措施项目中相关说明进行计算。
九、本册定额中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