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为统一我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价程序并发布相应费率,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建设工程费用,是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三)本规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 (四)本规则涉及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包括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和签订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五)规费中的社会保险费,按省政府鲁政发[2016]10号和省住建厅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规定,在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交纳。规费中的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鲁人社发[2015]1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已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未交纳社会保险费和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六)本规则中的费用计价程序是计算我省建设工程费用的依据。其中,包括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计价方式。 (七)本规则中的费率是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依据,也是其他计价活动的重要参考(其中规费、税金必须按规定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八)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的。 (九)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缺项时,拟定为I类工程的项目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Ⅱ、Ⅲ类工程项目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并同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