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6〕4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德州实际,决定发布我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发布的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的计价行为。
二、发布后的建设工程规费费率
规费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
一般计税下 | 简易计税下 |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规费前工程造价 | 按省发布各专业费率执行 | |
社会保险费 | 1.52% | 1.40% | |
工程排污费 | 1.63‰ | 1.50‰ | |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 2.35‰ | 2.18‰ | |
住房公积金 | 3.00‰ | 2.76‰ |
(一)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按省发布各专业费率执行。
(二)社会保险费:按省发布费率执行。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建筑企业劳保机构缴纳。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包括社会保险费。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三)工程排污费: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暂按此费率计取,在竣工结算时,根据环保部门收取的实际金额计算。
(四)住房公积金: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暂按此费率计取,结算时若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的,不得计取该项费用。
(五)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暂按此费率计取,在竣工结算时,按建设项目实际缴纳的费用计取。
三、发布后的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工程承发包时,承发包双方必须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计取标准;竣工结算时,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取费标准和取费范围。
四、本通知自 2017年 8月 1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市住建局造价办反映。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