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属开发区住建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聊城市开展建筑业“同舟计划”—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实施方案》等规章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聊城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现予以发布,望认真执行。
一、适用范围:本建筑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的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其计价活动包括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发承包双方订立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规费名称 | 计算基数 | 费率 | |
一般计税下 | 简易计税下 |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规费前工程造价 | 按省发布各专业费率执行 | |
社会保险费 | 1.52% | 1.40% | |
工程排污费 | 0.236% | 0.218% | |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 0.236% | 0.218% | |
住房公积金 | 规费前工程造价人工费之和 | 2% |
三、有关规费说明: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
1.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组成,按省发布各专业费率执行。
2.社会保险费:由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组成。
3.住房公积金: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工程排污费: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5.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四、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原《聊城市住建委关于计取建设工程规费的通知》(聊建价字〔2012〕2号)、《关于发布聊城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计取标准的通知》(聊建价字〔2016〕6号)文件同时停止适用。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