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建办[2017]135号 各县区住建局,牡丹区、曹县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适应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鲁建标字〔2016〕4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菏泽市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现予以发布,望认真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本建筑工程规费计取标准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计价活动,与我省现行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其计价活动包括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发承包双方订立施工合同价以及确定工程结算价款等内容。 二、建设工程规费计取标准:
三、有关事项说明 1、工程排污费,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的工程排污费。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暂按以上费率计取;编制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缴纳工程排污费,该费用仅作为计税的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缴纳或由施工企业缴纳,结算时应该包括该费用,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缴费凭据按实结算。 2、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按鲁人社发[2015]1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 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应按本标准计取。工程竣工结算时,若建设单位已按规定交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该费用仅作为计税基础,结算时不包括该费用;若建设单位未交纳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结算时应包括该费用。 3、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的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时暂按本标准费率计取;工程竣工结算时按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纳的实际数额,按实结算。 4、以上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本规定标准计取,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计取标准。 四、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由菏泽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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