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定额适用于市政各专业册的水上打、拔工具桩。
二、定额中所指的水上作业是以距岸线1.5m以外或者水深在2m以上的打拔桩。距岸线1.5m以内时,水深在1m以内的,按陆上作业考虑;如水深在1m以上2m以内,其工程量则按水、陆各50%计算。
三、水上打拔工具桩按两艘驳船捆扎成船台作业,驳船捆扎和拆除费用执行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项目。
四、打拔工具桩均以直桩为准,如遇打斜桩(斜度≤16,包括俯打、仰打),按相应项目执行,人工乘以系数1.35,机械乘以系数1.35。
五、导桩及导桩夹木的制作、安装、拆除已包含在相应定额中。
六、圆木桩按疏打计算,钢板桩按密打计算,如钢板桩需要疏打时,按相应项目执行,人工乘以系数1.05。
七、钢板桩和木桩的防腐费用等已包含在其他材料费用中。
八、打桩根据桩人土深度不同和土壤类别所占比例,分别执行相应项目。
九、水上打拔工具桩如发生水上短驳,则另行计算其短驳费。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圆木桩:按设计桩长(检尺长)L和圆木桩小头直径(检尺径)D查《木材?立木材积速算表》以体积计算。
二、钢板桩:打、拔桩按设计图纸数量或施工组织设计数量以质量计算。钢板桩使用费另计。
三、凡打断、打弯的桩,均需拔出重打,但不重复计算工程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