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七册,包括:
第一册结构工程
第二册装饰工程
第三册给排水、采暖工程
第四册通风空调工程
第五册消防工程
第六册电气工程
第七册建筑智能化工程
二、本定额既是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时配套的消耗量定额,也是实行定额计价时的基价表。本定额是编制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最高投标限价的依据。
三、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厂房、公共建筑及民用建筑交付使用之后非腾空的拆除、维修、改装、安装以及随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的零星添建工程(300m2以内工程)。
四、本定额以全费用表示。全费用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费用、增值税之和。
1.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是以定额编制期确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和对应的定额消耗量计算的。
2.费用包括总价措施项目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
3.增值税是在一般计税法下按规定计算的销项税。
五、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为依据,以《房屋修缮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41-2018)为基础,并参考了《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TY02-31-2015)、《房屋建筑加固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01(04)-2018)、《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统一基价表》(2009)、湖北省2018系列定额等,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消耗量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的合格产品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数量标准。是按正常施工条件,省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七、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包含在消耗量内。
八、关于人工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不分工种,分为普工、技工、高级技工三个技术等级。
2.本定额的人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和人工幅度差。
3.本定额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4.人工工日单价取定:普工92元/工日,技工142元/工日,高级技工212元/工日。
5.本定额未注明拆分比例的增加工日,按各章节相应子目的普工、技工、高级技工比例执行。
九、关于材料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采用的材料(包括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成品)均为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
2.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3.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中考虑。
4.定额列出的材料价格是从材料来源地(或交货地)至工地仓库(或存放地)后的出库除税价格,由除税的材料原价(或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组成。
5.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中燃料动力费并入材料中。材料数量调整时,不调整燃料动力材料数量。
6.对于定额中不便计量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费,其计算基数不包括机械燃料动力费。
7.本定额中所使用的砂浆均按干混预拌砂浆编制。
(1)实际使用现拌砂浆时,按下表调整。
每t
(2)实际使用湿拌预拌砂浆时,按下表调整。
每t
8.本定额中木材不分板材与方材,均以板枋材(指硬木、杉木或松木)取定。木种分类如下。
第一、二类:红松、水桐木、樟木松、白松(云杉、冷杉)、杉木、杨木、柳木、椴木。
第三、四类:青松、黄花松、秋子木、马尾松、东北榆木、柏木、苦楝木、梓木、黄菠萝、椿木、楠木、柚木、樟木、栎木、檀木、色木、槐木、荔木、麻栗木、桦木、荷木、水曲柳、华北榆木、榉木、橡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
本定额装饰项目中以木质饰面板、装饰线条表示的,其材质包括:榉木、橡木、柚木、枫木、核桃木、樱桃木、檀木、色木、水曲柳等;部分列有榉木或橡木、枫木等的项目,如设计使用的材质与定额取定的不符者,可以换算。
9.本定额所采用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型号与设计不符时,可按各章规定调整。
10.本定额材料消耗量带“()”的为未计价材料,可根据市场或实际购买的除税价格确定材料单价,该项材料费用计 入材料费。
十、关于机械消耗量和价格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机械包括施工机械和仪器仪表,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设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
3.本定额机械台班单价按除税价格取定。机械台班数量调整时,同步调整燃料动力材料数量。
4.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已列人材料内。
十一、本定额中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的管理,按湖北省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仪器仪表。
1.本定额的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施工工效综合取定。
2.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仪器仪表,不列入仪器仪表台班消耗量。
十三、水平和垂直运输除各册另有规定外,均包括。
1.设备水平运距取定为100m,材料、成品、半成品水平运距取定为300m。
2.本定额除注明高度的以外,均按建筑物檐口高度20m以下编制,檐口高度超过20m时,其降效应增加的人工、机械及有关费用,按本定额中的建筑超高增加费计算。
3.垂直运输基准面:室内以楼地面为基准面,室外以自然地坪为基准面,操作高度综合取定3.6m,超过部分可以按各册规定单独计算。
十四、本定额的其他规定。
1.本定额未考虑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有害身体健康环境中施工时降效增加费,发生时另行计算。
2.定额中的混凝土养护和木材干燥均是按自然养护和自然干燥制定的。如钢筋混凝土构件制作和木材采用其他方法养护和其他方法干燥时,其费用另行计算。
3.本定额所使用的混凝土均按预拌混凝土编制,实际采用现场浇捣时,混凝土坍落度取定如下。
4.山上施工,运输车不能直接到达施工现场而发生的运输,根据实际情况,按实计算。
十五、执行定额时的有关规定。
1.本定额中,除规定允许调整、换算外,一般不得因具体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与定额规定不同而改变消耗量。
2.定额的各章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附注等条文中,凡注明允许按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换算的,均应按本定额所列单价计
入定额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中。
3.本定额中的人工工日数量、单价及人工拆分比例,各地不得自行调整。
4.本定额中机械的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为统一划分,除另有说明外,实际采用机械与定额不同,且定额配置机械能够完成定额子目的工作内容时,不允许换算。
5.当定额人工费、机械费发生调整时,应按《湖北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18)有关规定,调整定额全费用中的费用。
6.本定额未列的项目,由各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本定额编制原则和方法收集补充,并报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备案。
7.本定额中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数时,按连乘方法计算。
8.本定额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有“××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9.凡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章说明和附录。
湖北省房屋修缮工程取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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