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消防水系统拆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拆除、气体灭火系统拆除、泡沫灭火系统拆除等。
二、统一性规定及说明
1.本章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中设置的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拆除及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各种组件等的拆除。
2.各项拆除工程应依照工序拆除,保持原物完整。
3.本章定额除各节另有注明者外,均包括拆卸各项设备、管线、附属零件等,并分类整理好,集中到现场指定地点,以待验收。
4.本定额的拆除是保护性拆除,即均应按照工序拆除,保持原物基本完整。非保护性拆除的消耗量,按本章定额相应项目消耗量的50%计取。
工程量计算规则
1.消防喷淋管道拆除按管道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及各种组件所占长度。
2.消防管件的拆除只适用于单独的管件拆除项目,以“10个”为计量单位。
3.喷头拆除以“个”为计量单位。
4.湿式报警装置拆除按不同规格以“组”为计量单位。
5.温感式水幕装置拆除按不同规格以“组”为计量单位。
6.水流指示器拆除按不同规格以“个”为计量单位。
7.室内、外消火栓拆除以“套”为计量单位。室外地下消火栓拆除,不包括土方的开挖和井的拆除,土方的开挖和井的拆除按本修缮定额的第一册相应子目另计。
8.消防水泵接合器拆除,按不同安装方式和规格以“套”为计量单位。
9.点型探测器拆除,不分规格、型号、类型,以“个”为计量单位。
10.红外线探测器拆除,以“对”为计量单位。
11.火焰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拆除,不分规格、型号、类型,以“个”为计量单位。
12.线形探测器拆除,不分安装方式、线制及保护形式,以“m”为计量单位。
13.线性探测器信号转换装置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
14.报警终端电阻拆除以“个”为计量单位。
15.按钮包括消火栓报警按钮、手动报警按钮、气体灭火起/停按钮拆除,以“个”为计量单位。
16.警报装置拆除,不分声光报警和警铃报警,以“个”为计量单位。
17.空气采样管拆除,以“m”为计量单位。
18.极早期空气采样报警器拆除,按控制回路数以“台”为计量单位。
19.消防专用模块(接口)拆除,不分安装方式,按输出数量以“个”为计量单位。
20.消防专用电话分机与电话插孔的拆除,不分安装方式,以“个”为计量单位。
21.火灾事故广播中的扬声器拆除,按吸顶式、壁挂式以“个”为计量单位。音量调节器以“个”为计量单位。
22.模块箱、端子箱拆除,不分安装方式,以“台”为计量单位。
23.区域报警控制箱拆除,区分安装方式以“台”为计量单位。这里的点是指区域报警控制箱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与控制模块(接口)的数量。
24.联动控制箱拆除,区分安装方式以台计算“台”为计量单位。这里的点是指联动控制箱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与控制模块(接口)的数量。
25.远程控制箱(柜)拆除,按控制回路数以“台”为计量单位。
26.重复显示器(楼层显示器)拆除,不分规格、型号、安装方式,不区分总线制与多线制,以“台”为计量单位。
27.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主机拆除区分安装方式以“台”为计量单位。这里的点是指火灾报警系统控制主机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探测器、报警按钮、模块等)的数量。如果一个模块带数个探测器,则只能计为一点。
28.联动控制主机拆除以“台”为计量单位。这里的点是指联动控制主机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与控制模块(接口)的数量。
29.消防广播控制柜、广播功率放大器、广播录放盘、矩阵、广播分配器拆除,不分规格、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
30.消防电话主机拆除,按控制回路数以“台”为计量单位。
31.火灾报警控制微机拆除,不分规格、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
32.备用电源及电池主机(柜)拆除,不分规格、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
33.报警联动一体机拆除,区分安装方式以“台”为计量单位。这里的点是指报警联动一体机所带的有地址编码的报警器件(探测器、报警按钮、模块等)的数量。如果一个模块带数个探测器,则只能计为一点。
34.气体灭火系统管道拆除按管道长度以“10m”为计量单位,不扣除阀门、管件及各种组件所占长度。
35.气体灭火系统钢制管件(螺纹连接)拆除按不同管径以“10个”为计量单位。
36.选择阀拆除区分螺纹连接和法兰连接以“个”为计量单位。
37.贮存装置拆除按贮存容器的容积以“套”为计量单位,附带的支框架、系统组件、阀驱动装置、高压软管等不另行计算。
38.称重检漏装置拆除按整体装置数量以“套”为计量单位。
39.无管网气体灭火装置拆除按贮存容器容积以“套”为计量单位。
40.泡沫灭火系统拆除根据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的型号,以“台”为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