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
一、本章内容包括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等安装工程。
二、统一性规定及说明
1.本章定额适用于高、中、低倍数固定式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发生器及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
2.泡沫液充装是按生产厂在施工现场充装考虑的,若由施工单位充装时,另行计算。
3.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按批准的施工方案另行计算。
4.泡沫发生器、泡沫比例混合器及泡沫液贮罐安装中包括整体安装、焊法兰、单体调试及配合管道试压时隔离本体所消耗的人工和材料。但不包括支架的制作、安装和二次灌浆的工作内容。地脚螺栓按本体带有考虑。
5.泡沫灭火系统的管道、管件、法兰、阀门、管道支架等的安装及管道系统试压及冲(吹)洗,执行18省通用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工业管道工程》册相应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1.泡沫发生器安装区分不同型号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为计量单位,法兰和螺栓根据设计规定另行计算。
2.泡沫比例混合器安装区分不同型号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台”为计量单位,法兰和螺栓根据设计规定另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