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燃气轮机本体安装,燃气轮机附件系统、燃气轮机成套附属机械设备等安装工程。
二、不包括内容:
(一)无损检验;
(二)预热、后热;
(三)二次灌浆;
(四)防腐、保温;
(五)引进件的修理与补充;
(六)非撬上机组安装的电气、仪表工程;
(七)撬上机组安装电气、仪表件的接线与检验。
三、相关说明:
(一)本章定额均按引进机组综合考虑取定(包括主机本体及随主机供货的成套附属机械、附件等系统工程)。凡国内配套的项目则采用国内相关定额。
(二)非撬上安装的发电机采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相关项目。
(三)根据机组供货的特点,本定额划分为“撬上安装”(15—75t)与“非撬上安装”(75~300t)两种安装类型,应按实际供货情况分别采用相应定额子目。
(四)本章定额内的“重量范围”是指燃气机主机本体的设备重量。随主机供货的其他系统工程项目也应按主机本体重量分别采用相关定额子目。
(五)已安装在撬块上附属系统工程,不应再列项目计算,定额内已综合考虑其吊装重量及撬上的连接与调整。如实际工作量与定额不符时,除特殊情况外,定额不得调整。撬外的附属系统则按规定另行列项计算。
(六)随机组供货的梯子、平台、支架、框架、烟囱、烟道等附件,均按半成品供货考虑。如果需要在施工现场下料制作或补充,应按相关定额另行计算。
(七)焊条、垫铁等消耗材料,如随机组供货时,应扣除定额内这部分材料费。
(八)机组试运转费用按下述规定计取,不参与各项取费:
1.无负荷试运转按“燃气轮机本体安装”定额基价的8%计取;
2.载荷试运转按“燃气轮机本体安装”定额基价的12%计取;
3.联合试运转按试运转方案另行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在撬块上安装燃气轮机本体,按设备重量划分,以“组”为计量单位:
二、不在撬块上安装燃气轮机本体,按设备重量划分,以“台”为计量单位:
三、燃气轮机附件系统空气过滤器安装,按设备重量划分,以“台”为计量单位;
四、燃气轮机附件系统进、排气道和梯子平台安装,按没备重量划分,以“套”为计量单位;
五、燃气轮机成套附属机械设备中的冷却水系统、消防系统、通风系统、离在线水洗系统、排气道冷却模块、燃料供给系统设备、润滑油系统、油雾消除器系统安装,均以“套”为计量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