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预算定额》(2009版)(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为八册,包括:
第一册
静置设备
第二册 传动设备
第三册 工业管道
第四册 电气设备
第五册 自动化控制与仪表
第六册 隔热、防腐
第七册
工业炉窑及设备衬里
第八册
电信设备
二、本定额适用于石油化工行业有计划的装置停产检修及与检修同期进行的该装置技术改造,生产运行期间的检修。煤化工、天然气化工等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三、本定额是编制检修工程预(结)算、工程招投标标底和报价的依据。
四、本定额与《石油化工行业检修工程计价规则》(2009版)配套使用。
五、本定额依据国家和石油化工行业现行的维护检修规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操作规程等进行编制。
六、本定额按照目前检修工程中常规施工方法、机械化装备程度、劳动效率、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已综合考虑检修工程工期紧、作业空间受限、工种交叉、突击性强等因素,除各册另有说明外,均不得因上述因素有差异而对人工工日、材料消耗、机械台班的定额含量进行调整。
七、本定额按下列工程条件编制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试验记录。
2.设备、材料、配件、水、电、汽等供应均满足检修工程需要。
3.设备、管道已完成倒空、置换、切断电源等安全工作。
4.设备、材料、配件运至现场仓库。
八、本定额适用于海拔高程2000米以下,地震烈度Ⅶ度以下的地区,超过上述情况时,结合具体情况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或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人工
1.定额的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均以综合工日表示,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考虑。
2.人工单价取定为39.8l元/工日。
十、材料
定额中的材料分为计价材料和未计价材料两部分,均包括使用量、摊销量和规定的损耗量。
1.计价材料:指完成定额项目主体必须消耗的辅助材料,其中用量较多的在定额中列出材料的名称、规格和数量,按规定的材料价格计算出金额并列入材料费;对于一些用量很少的低值易耗辅助材料,按规定价格计算后以"元"为单位列入其他材料费。
定额中计价材料的单价按北京市2006年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取定,执行定额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采用企业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
2.定额中未计价材料用"()"表示。
未计价材料根据定额中所列用量按实际价格计算。
十一、机械
1.定额中的机械包括施工机械和仪器仪表,以台班量表示。施工机械和仪器仪表按照检修企业正常合理的配备综合取定,除各专业册另有说明外不得调整。
2.定额中未组合大型施工机械。大型施工机械是指吊装能力150吨以上的吊装机械和载重能力60吨以上的运输机械。
3.凡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两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未列入定额,但其所消耗的燃料、动力费用已计入材料费。
4.定额中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计算,并包括按北京市现行规定计算的税、费;仪器仪表台班单价按《全国统一安装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定额》计算;执行定额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可采用企业所在地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
十二、本定额除各册另有说明外,均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施工准备。
2.施工用水、电。
3.办理动土、动火、临时用电、登高等作业许可证。
4.施工临时用电线缆的敷设、拆接。
5.设备、材料、配件自现场仓库至施工地点的场内运输。
6.设备、材料、配件拆除后运至该装置指定地点。
7.配合一般设备单机试车。
8.配合检查验收。
9.填写检修(安装)记录等。
十三、本定额除各册另有说明外,均不包括下列各项内容:
1.备品、配件及试车阶段消耗的水、电、汽、风、燃料、润滑油等材料。
2.各种铸件、锻件、配件、机加工件的制作与加工。
3.超标准、规范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
4.备品、配件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修理工作。
5.大型施工机械进出场、使用及停滞台班。
6.配合大机组等关键设备的试车。
7.配合气密试验和投料保运。
8.到现场仓库以外指定地点领用设备、材料、备品、配件所发生的装卸、运输。
9.特种设备监检费。
十四、关于费用的有关说明
1.本定额按照有计划的装置停产检修编制,生产运行期间的检修执行定额相应项目时,除各册另有说明外,人工工日和机械台班的定额含量乘以系数1.15;抢修执行定额时,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另行商定。
2.超高作业降效增加费按各专业册有关规定执行。
3.本定额不包括的内容发生时应按协议另行计算。
十五、本定额中注有"XX以内"或"XX以下"字样者,均包括"XX"本身;注有"XX以外"或"XX以上"字样者,均不包括"XX"本身。
十六、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册、章、节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