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1 费用内容
系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28号)等规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或租用土地应支付的费用。包括:
(1)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经营性建设项目通过购置土地而支付的土地征用、迁移补偿费用。包括:被征用耕地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下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土地登记及征地管理费;征用耕地安置农业人口补偿费;征用土地上建构筑物、水井、树木、道路、水、电、通讯、城市公用设施等拆除、迁建补偿费;迁坟、古文物保护费;企业单位因搬迁造成的减产、停产损失补偿等费用;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损失补偿费用;建设期间临时占地补偿费等。
(2)征用耕地按规定一次性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征用城镇土地在建设期间按规定每年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城市郊区菜地按规定缴纳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租用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用。
2.7.2 编制方法
(1)根据建设项目征用建设用地、临时用地面积,按建设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颁发的土地征用及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计算。
(2)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如需迁建,其迁建补偿费按迁建补偿协议计列。
(3)建设期间发生的租地费用计入土地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