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招标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工程计量、合同价款调整、合同价款结算与支付、竣工结算与支付以及工程造价鉴定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审核,应由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3.承担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与审核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对其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负责。
4.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包括总价、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可竞争性费用和税金。
4.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5.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编制与审核应符合下列要求:
5.1 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本办法“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中的项目编码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项目特征设置,自001起按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
5.2 项目名称应按本办法“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中的相应结合拟建工程实际名称填写。
5.3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按本办法“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予以描述。
5.4 计量单位应按本办法“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中相应项目的计量单位确定。
5.5 工程数量应按本办法“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中相应项目工程量计算规则,结合拟建工程实际进行计算。工程数量的有效数应遵守以下规定:以“吨”为单位,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四舍五入;以“立方米”、“平方米”、“米”、“公斤”为单位,应保留小数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四舍五入;以“个”、“组”、“套”、“块”、“樘”、“项”等为单位,应取整数。
6.措施项目清单应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常规的施工方案进行列项,并依据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进行编制。遇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缺项的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编制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补充的措施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项目清单最后。
7.暂列金额、暂估价的累计金额分别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10%。
8.计日工的暂定数量应按拟建工程情况进行估算。
9.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拟建工程情况和招标要求列出服务项目及其内容,并根据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进行估算。
10.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遇到本办法“清单项目计价指引”中清单项目缺项的,由编制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并描述该项目的工作内容、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及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等。
11.补充的清单项目编码应以“ZB”开头,后续编码按本办法相应清单的项目编码规则进行编列。
12.工程量清单计价文件,应采用本办法规定的统一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