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对于投标报价是否低于工程成本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评审。
2.报标报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重点评审后界定其报价是否低于工程成本:
⑴投标报价低于同一工程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10%以上;
⑵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报价清单项目缺漏,缺漏项总额(多算或多报总额不得抵消缺漏项目总额)累计占同一工程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5%以上;
⑶人工工日单价低于工程所在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折算的工日单价;
⑷需评审的主要材料消耗量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主要材料消耗量5%以上,且低于同一工程有效投标报价中相应材料消耗量平均值3%以上;
⑸施工机具使用费低于同一工程有效投标报价施工机具使用费平均值的10%以上;
⑹材料、设备暂估价未按要求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
⑺管理费、利润投标费率低于0%;
⑻投标报价中的不可竞争费的费率,低于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
⑼投标报价中税金的费率,低于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
3.工程成本评审应在开标时进行投标报价清标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