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1为规范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根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1.0.2本办法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给水及燃气管道工程、地铁及隧道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人防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的建设工程计价活动。
1.0.3建设工程计价活动一般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计量、工程价款调整、竣工结算以及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
1.0.4建设工程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5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包括本办法、2020天津市各专业工程 预算基价(以下简称“各专业预算基价”)、2020天津市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引(以下简称“各专业计价指引”)。
1.0.6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编审工程量清单和确定招标控制价、工程计价纠纷调解、工程造价鉴定的依据,是投标报价的参考,是核定工程成本的基础。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市场价格信息、价格指数等(以下简称“参考价格”)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参考。
1.0.7建设工程计价包括工程量清单计价和施工图预算计价两种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是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确定的综合单价法,施工图预算计价是依据各专业预算基价确定的工料单价法。
1.0.8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依法不招标的建设工程,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亦可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但同一建设工程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价方式。
1.0.9招标控制价及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利润中的施工装备费和税金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取,并应包括在工程价款总价中。
1.0.10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1.0.11本办法未包括的内容按国家和天津市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