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一般规定 2.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2.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 2.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2.1.4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组成。 2.1.5招标工程量清单应按下列依据编制: 1本办法; 2各专业计价指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7其他相关资料。 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2.2.1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规定,列出构成工程实体的全部项目和工程量。每个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均应包括在正常的施工条件下,按照常规的施工工序、施工步骤、操作方法、设计要求和施工验收规范完成工程实体项目的全部过程。 2.2.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内容应明确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2.2.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应根据各专业计价指引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2.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编码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分部分项工程的项目名称由编制人设置,并自001起顺序编制。项目编码在同一专业工程中不得重复。 2.2.5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项目名称和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 2.2.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选择其中一个。 2.2.7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工程量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计算结果的有效数字位数应遵守下列规定: 1以“m3” “m”“m”“kg”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2以“t”为单位的,应保留小数点后三位数字,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3以“个…”“组…”“套…”“块…”“樘…”“项…”“宗”等为单位的,应取整数。 2.2.8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项目特征应按照各专业计价指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实际予以描述。若采用的标准图集或施工图纸能够全部或部分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项目特征可描述为详见××图集、××图号等。不能满足项目特征描述要求的部分,需用文字描述。 2.2.9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时,出现各专业计价指引中未包括的项目,可作相应补充。补充项目编码的前六位可与各专业计价指引相应的编码相同,七至九位为补充编码,自801至999之间选用。补充项目须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说明。 2.3措施项目清单 2.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参照表2.3.1列出不构成工程实体但与本工程有关的各类施工措施项目,表中未包括的应参照各专业计价指引的措施项目列项,各专业计价指引未包括的措施项目可作补充。 表2.3.1通用措施项目一览表
2.3.2措施项目中能够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为单价项目,可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为总价项目,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2.4其他项目清单 2.4.1其他项目清单应包括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和材料(设备)暂估价表。 2.4.2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应根据工程专业分包情况列项估算。 2.4.3暂列金额项目表应根据工程设计深度或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4.4计日工表中的工种、材料、施工机械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规定列项。 2.4.5材料(设备)暂估价表应根据招标人有关要求列项估算。 2.5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格式 2.5.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采用本办法附录A的统一格式编制。 2.5.2编制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2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开竣工日期、施工场地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现场环境以及交通、通信、供水、供电等): 3工程发包范围和分包范围; 4工程质量、材料设备、施工等特殊要求; 5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临时设施)的要求; 6总承包人需要提供的专业分包服务内容和要求以及应许算总承包服务费的专业工程价款总计; 7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5.3封面、编制说明、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表有关内容按照工程项目填写。 2.5.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材料(设备)暂估价表按照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照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顺序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