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2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税金组成。
3.1.3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确定综合单价,包括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3.1.4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和常规施工方案以“项”为单位计价,价格应包括税金以外的全部费用。
3.1.5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材料(设备)和专业工程暂估价,结算时按照发承包双方实际确认的价格调整。
3.1.6计日工单价应为综合单价。人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工日单价、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和税金,材料综合单价包括材料单价和税金,施工机械台班综合单价包括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和税金。
3.2招标控制价
3.2.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时,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一个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招标控制价。
3.2.2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3.2.3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不应上浮或下调:
1本办法;
2各专业计价指引;
3各专业预算基价;
4招标文件中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的常规做法;
7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8参考价格或市场价格;
9其他相关资料。
3.2.4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3.2.5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各专业计价指引确定综合单价,并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在各专业计价指引及预算基价的基础上计算出其组成子目的合价,汇总后折算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组成子目的各要素价格按以下方法进行调整。
1人工工日价格应按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价格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
2材料价格应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编制期参考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招标文件中提供材料(设备)暂估价的应按其价格计算;
3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应根据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按照编制期参考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
4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的规定计算。
3.2.6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按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
3.2.7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
3.2.8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
3.2.9计日工单价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1人工工日单价应参照编制期本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日单价或人工费计价系数计算;
2材料单价应参照编制期参考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参照编制期参考价格或市场价格计算;
4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可参照预算基价规定及编制期市场价格水平综合取定;
5规费和税金应按预算基价规定计算。
3.2.10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3.2.11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公布的内容包括总价、各专业工程价格、风险费用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的相关计算说明。
3.3投标报价
3.3.1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3.3.2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每项均应填写一个报价。未填写单价与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
3.3.3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3.3.4投标报价应参照下列依据编制:
1本办法:
2各专业计价指引;
3企业定额或各专业预算基价;
4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或参考价格;
9其他相关资料。
3.3.5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中划分的应由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其费用,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予以明确。
3.3.6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中的特征描述自主确定综合单价,也可参照本办法第3.2.5条的规定计价。招标文件中提供暂估价的材料(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中的利润率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的施工装备费费率。
3.3.7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按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自主确定综合单价,也可参照各专业预算基价规定计价。
3.3.8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暂估价格填写。
3.3.9暂列金额应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暂列金额填写。
3.3.10计日工单价按照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也可参照本办法第3.2.9条的规定计算。
3.3.11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3.3.12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的含税合计金额一致。
3.4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
3.4.1工程量清单计价应采用本办法附录B的统一格式编制。
3.4.2封面、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总价汇总表、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暂列金额项目表、计日工计价表有关内容应按照工程项目填写。
3.4.3工程量清单计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按专业工程填写,表号由编制人按专业工程的排列次序以阿拉伯数字顺序填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