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1一般规定
5.1.1工程量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5.1.2工程计量可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应在合同中约定。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考虑。
5.1.4成本加酬金合同应按本办法第5.2节的规定计量。
5.2单价合同的计量
5.2.1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内容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5.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5.2.3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应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5.2.4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并经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发承包双方应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核实,经对最终结算工程量验证后,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5.3总价合同的计量
5.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办法第5.2节的规定计算。
5.3.2采用施工图预算计价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5.3.3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有效的施工图纸为依据,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部位或时间节点进行计量。
5.3.4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部位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