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1一般规定 6.1.1下列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工程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计日工; 7价格风险; 8暂估价; 9不可抗力; 10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1误期赔偿; 12索赔; 13现场签证;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6.1.2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工程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6.2法律法规变化 6.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6.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大气污染防治等政策性停工所产生的费用,应由发承包双方签证确认,合理分摊,工期相应顺延。 6.3工程变更 6.3.1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办法第6.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 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参考价格、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6.3.2因设计变更引起施工图预算增减的,工程量应依据设计变更计算,单价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价格调整。 6.3.3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致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的变化,依据本办法第1.0.9条的规定计算; 2按照实际发生变化调整的单价项目,按本办法第6.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 3按照实际发生变化调整的总价项目,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办法第6.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承包人未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6.3.4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约定内容,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收益不能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包含在所替代的工作中时,承包人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6.4项目特征不符 6.4.1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项目特征描述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项目被改变为止。 6.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办法第6.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工程价款。 6.5工程量清单缺项 6.5.1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办法第6.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工程价款。 6.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办法第6.3.3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工程价款。 6.5.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照本办法第6.3.1条、第6.3.3条的规定调整工程价款。 6.6工程量偏差 6.6.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办法第6.6.2条、第6.6.3条规定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工程价款。 6.6.2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6.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如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6.6.3当工程量出现本办法第6.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措施项目费应相应调增或调减。 6.7价格风险 6.7.1发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其幅度的调整方法;合同中未约定的,视为其风险范围和幅度约定不明,应按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6.7.2物价异常变化对工程价款造成的影响,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发包双方应结合工程实际,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 6.8不可抗力 6.8.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按国家或本市有关规定,订立补充合同或协议,调整合同价款。 6.8.2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6.9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6.9.1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后与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应承担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赶工补偿)费用。 6.9.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提前竣工补偿额度,并应作为增加工程价款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6.10误期赔偿 6.10.1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承包人应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6.10.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应列入竣工结算文件,并应在结算款中扣除。 6.11暂列金额 6.11.1工程价款中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控制使用。 6.11.2发包人按照本办法第6.1节至第6.10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