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1竣工结算编制 7.1.1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必须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7.1.2工程竣工结算应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并应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7.1.3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办法; 2施工合同; 3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 4双方确认的工程数量; 5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 6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 7招投标文件; 8其他依据。 7.1.4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7.1.5措施项目中的总价项目应依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本办法第1.0.9条的规定计算。 7.1.6其他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材料(设备)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按照中标价或发包人与承包人最终确认价格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以合同约定金额或发承包双方确定的调整后金额为基数计算; 4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包括索赔、现场签证)金额计算。 7.1.7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实行总承包的工程,分包工程结算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并提交总承包人复核汇总。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 7.2竣工结算确认和时限 7.2.1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书。 7.2.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应按照合同约定时限确认。双方当事人约定发包单位逾期不答复视为对竣工结算文件认可的,发包单位逾期不予答复,以承包单位提供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应仅确认一次。 7.2.3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书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7.2.4工程量清单计价竣工结算采用本办法附录B和附录D的统一格式编制,施工图预算计价竣工结算采用本办法附录C和附录D的统一格式编制。 |